(一)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二)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三)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四)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五)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 、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七)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八)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本单位外出承包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九)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十)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一)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专职安全员的数量要达到相关要求;50人以下的设有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符合相关要求,持有相关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