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规定
1、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
2、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盛装危险品的容器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3、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储存以满足生产需要为前提,不宜大量积存。
5、危险品领用实行两人两本帐登记方法,应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对无误,以防危险品流失。
6、使用危险品,易燃易爆品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注意自身安全保护。
7、采购、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进入危险品仓库,领用危险化学品。
8、危险化学品采购员、保管员需持证上岗,定期参加复检及其他规定的培训教育活动。
第六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凡在本单位储存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所指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化验室所使用的化学药品。
4、化学危险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5、剧毒品必须执行双人管理、双把锁、双人运输、双人收发、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领用时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
6、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7、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8、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9、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及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10、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七条 严禁使用电热器具的规定
1、科室、各班组一律不准使用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如生产需要使用电热器具,须报厂部批准。
2、未经许可非生产用的电热器具一律交至仓库,统一保管。
3、上中夜班的职工,晚饭一律到门卫热或烧。
4、各岗位夜间所需开水,由厂门卫负责供应。
5、外来施工单位,也需遵照本通知执行,违反者给予经济处罚。
6、从发通告之日起,凡发现私自使用电热器具一次者,扣发当月奖金;如屡教不改,发现二次者,扣两个月奖金;发现三次者,扣三个月奖金;依次类推。
7、不执行本通告,发生一切用电事故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