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认真整改火灾隐患,依据《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销案办法》、《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铁路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无论是路局、公安局、公司、分公司,还是地方消防机构检查发现本单位的火灾隐患的整改,均适用本制度。
二、火灾隐患的界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或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具有火灾危险性,可能造成火灾,需要限期或立即改正的情形。认定条件如下:
1、有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事实存在;
2、由于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而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工艺技术上的缺陷或管理上的漏洞,以致存在火灾危险性,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
3、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立即整改的。
第四条 凡火灾隐患能在短时期内或立即整改的,为一般火灾隐患。
第五条 凡火灾隐患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多,整改时间长而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为重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详见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三、火灾隐患的主要范围
第六条 建筑物方面:
1、建筑地址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违章乱搭乱建的;
2、明火作业场所、仓库、生产车间交错布置;
3、在甲、乙类物品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4、违章搭建违章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车通道的;
5、建筑物的结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与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如甲、乙类物品库房采用三级或以下级耐火等级建筑等违反或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
6、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汽产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易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未采取相应通风、防火、防爆措施或设置不当的,液化气气瓶库没有设置足够的通风孔,或将通风孔设置在建筑物上部的;
7、安全疏散出口数目不足、疏散宽度过小、疏散距离过远的;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站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