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于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的处理:
1、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火灾隐患的责任分公司职能管理部门或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2、对于分公司能够自行整改的,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3、火灾隐患整改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过程,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责任单位应当制订过渡防范措施并落实,以保障安全。不能保障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将危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单位应当自行对危险部位采取停产停业整顿的措施。
4、对于分公司无力整改的,分公司应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方案上报公司。公司按照自身的能力和责任分工进行整改。公司无力解决的上报路局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公司、路局等上级检查发现通知、通报的消防隐患,责任分公司在按上述规定整改完成后,填写“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表上报到公司安全部。
第十六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如直接下发到分公司的,由分公司建立“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表,上报公司复印件(下发到公司的由公司建立),由责任分公司在按上述规定整改完成后,填写“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表上报到公司安全部,然后由公司安全部进一步进行整改和回复。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的火灾隐患范围仅为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主要内容,不是全部,详细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