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5日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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