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11月03日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少于1.5米。
2、能自然物品和化学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能自然物品、化学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的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专人定时测温。
4、遇水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品,不得放在露天存放。
5、汽车进入易燃、可燃物品库区,必须装置防火罩。仓库应有人专门负责监护。
6、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7、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烫斗、电炉、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应采用不着防暴灯。灯与物品保持安全距离1米以上。
8、库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哟哀求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工作结束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
9、库内严禁吸烟、用火。库房内维修和安装,如要动用明火,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10、库房内必须配置必要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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