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01日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之一,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州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四条 下列举报、投诉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投诉,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已经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被举报、投诉的社会单位(场所)在举报、投诉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投诉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各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邮政地址、网站网址以及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全市及各县区统一设立火灾隐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96119。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50—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核查属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不低于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同一火灾隐患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投诉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投诉次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投诉的同一火灾隐患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投诉,奖励由举报、投诉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7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应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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