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02日

1.动火管理的范围
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3打磨、喷沙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2.动火的审批
2.1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钱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2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2.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3.1动火前应整体考虑,如有威胁到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3.2动火前应备好灭火器材。
3.3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5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3.3动火现场5m之内应达到无易燃物,动火器具设施应摆放规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4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3.5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佩戴安全带。
3.6动火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动火。
3.7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3.8乙炔瓶和氧气瓶必须按规定存放。
3.9动火结束,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3.10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动火期间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必须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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