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03日

  3)正在修理的船上不得放置或安装乙炔发生器。

  4)不得用钢丝绳、链索和电磁起重机吊运气瓶,而应使用专门的篮筐、铁箱等进行吊运。

  5)不得把气瓶从一个高度推落到另一个高度,也不得把它当作支座或滚筒使用。

  6)气瓶搬移前,阀门要关紧,搬移时,不能连同减压器、氧气胶管、乙炔胶管一起搬运,没有充气的空瓶,其阀门应当关紧。

  7)当乙炔气瓶发热或其导管着火时,应尽快采取冷却气瓶的措施。

  8)启闭气瓶阀门只能用标准板手。

  9)用于焊割的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它高压气瓶,必须装有灵敏可靠的减压器,并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10)减压器装到气瓶以前,先对阀门吹气,清除接头上的污物及其杂质。

  11)气焊、气割放气前,应将减压器调节螺杆旋松。

  12)切割作业使用的氧气胶管为蓝色,天然气胶管为红色,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在接长或与切割器、减压器连接时,必须牢固、安全可靠,不得有损伤或漏气。对磨损、缺口、裂纹、烧损的零件连接起来的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禁止使用,使用中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不得超过生产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压力值。禁止用热工检查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是否漏气。(应用肥皂液)不得用熏烧的绳子点燃焊(割)矩。

  13)在密闭舱室或开口较少、通风不良舱室焊接与切割后,以及氧、乙炔气瓶停用时,所有焊割器具应拿出舱室外,并将供气阀关紧后,卸掉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与气源的连接。

  3、电气安全执行《电气管理规定》。

  4、涂装安全执行《密闭舱室涂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舱室涂装、塑料地板粘接过程中及涂料漆膜干燥前,通风必须良好,禁火区域内禁止烟火和热工作业。

  6、由船厂提供施工用的可燃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超过日用限量或急需用量,非急需易燃易爆物品要贮存在船外的安全部位,所有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应经审批方可上船。

  7、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警戒区内严禁使用热工和非防爆插座、开关、电器设备。

  8、机舱安全。

  1)机舱一旦出现可燃气体泄漏,就要严禁热工作业。

  2)柴油机试车停机后,不准立即打开曲柄箱导门,以防引起爆炸。

  3)锅炉内底、舱底及加热管附近或其它灼热表面不得有油。

  4)向油柜、油箱注油时,严防溢油。滑油或燃油舱测深管上带重锤的旋塞不得置于开放位置。

  9、盛装易燃品容器上船安全

  盛装易燃品的容器上船前和上船后要检查有无渗漏和破损,放置要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规定,上船前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上船审批制度。

  10、工具使用安全

  1)携带工具进油舱,在有坠落可能时,应将工具放在帆布袋或塑料筒内吊下,防止产生火花。

  2)进入电瓶室工作,严禁将工具放在电瓶上,以防引起短路。

  11、静电防护

  1)各种喷漆\注油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2)作业时要避免各物体间的相互磨擦、撞击、剥离,在喷涂或注油场所不准穿化纤工作服和带钉鞋,不准脱衣服、帽子和鞋等。

  12、油舱清洗与通风换气安全

  1)油舱(柜)清洗后,在通风换气之前,应告知船上有关人员。

  2)经过清洗和通风换气的油舱,必须进行测爆检查,其可燃气体含量要控制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若需热工作业,必须将易燃易爆气体控制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

  3)货油舱、泵房和隔离舱在热工作业前,需进行通风换气,并经测爆合格。

  13、焊接与切割安全

  1)当用溶剂清洗焊件上的油脂时,如果溶剂没有完全干燥或挥发,严禁焊接。

  2)船上电焊机电源线应避开通道并架空,并与氧气胶管、天然气胶管分开架设,电焊线要采取防挤压、磨擦措施,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和气源。

  14、航修安全

  1)周期长的航修船只应设专职安全工作人员。

  2)航修船只热工作业必须执行动火申请制度,修船总管应督促和协助船方向海事部门办好热工申报手续。热工作业人员应填写动火申请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有船方人员在场,措施落实,方可动火。热工作业后,检查是否残留火种,交船方检验认可后方可离开。

  3)机舱、辅机舱、油舱或经喷涂作业的舱室及存放油漆、易燃易爆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热工作业,必须经测爆合格后的4小时内进行热工施工,情况变化或超标时,再要热工作业必须重新测爆。

  4)一切电气设备安装、接线时,不得带电操作,在调试中若需要带电操作以排除故障,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双人监护制度。

  5)航修工程使用的工具设备、乙炔气瓶、氧气瓶及船用件的装运必须落实安全防患措施,确保运输、吊装安全。

  15、个体防护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

  2)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与本工种相符合的防护用品

  六、

  1、参与修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教育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2、一般工种必须经过本工种安全知识教育。

  3、采用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4、参与修船的所有外来劳务队伍,施工前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施工人员应接受本厂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否则,不得从事特种作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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