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保养,由消防保卫部门负责进行,其任务除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外,还要更换或修理损坏和失灵的零部件,更换到期或失效的药剂等。
3.4.3 消防用高位水池由消防保卫部门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每月检查一次水池中的水位,达不到要求应及时补充。
4 消防设施的使用
4.1 消防设施在下列情况下方可启用。
4.1.1 消防保卫部门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抽查其有效、可靠时时可进行试用。
4.1.2 发生火灾时可启用。
4.1.3 消防训练、培训时可以试用。
4.2 消防设施不经批准,除火灾外,其它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启用,更不得作为它用。
4.3 消防设施性能不同,可视火灾种类选用。
4.3.1 炸药、爆破器材类着火,应用大量水扑救,禁止用其它消防器材。
4.3.2 易燃易爆液体、油类着火应用泡沫灭火器扑救,禁止用水。
4.3.3 电气设备类、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类着火应用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四氯化炭灭火器进行扑救。
4.3.4 贵重的仪器、设备着火应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4.3.5 木柴、纸张、棉花类着灭可采用水或酸碱灭火器扑救。
4.3.6 各种灭火器的用途、作用应列入安全、消防知识学习内容,广泛教育职工。
5 消防设施的配置与变更
5.1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建立
5.1.1 必须按有关安全、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足够的消防设施,并由消防保卫部门审查同意后备案。
5.1.2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其方案论证必须吸收消防保卫部门人员参加,并接受其审查,征得同意后方能实施。
5.1.3 危险品生产区、库区的改、扩建工程及临时工程施工必须视实际情况设置消防设施,留足消防车进出口通道,并不得影响其相邻设施的消防防火工作。
5.2 消防设施的购置和变更
5.2.1 消防设施的购置
5.2.1.1 新建工程消防设施、器材的购置由施工单位或施工主管单位提出清单,报消防保卫部门审查后,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购置。
5.2.1.2 正常损坏或失效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消防保卫部门造册直接或委托其它部门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购买。
5.2.2 消防设施的变更
5.2.2.1 消防设施按其性能、作用分使用对象设置,且有一定的防护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消防保卫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移动或变更。
5.2.2.2 确需变更的消防设施,必须征得消防保卫部门的批准同意,并办理准予变更的手续后,方可变更。消防设施变更后,要同时变更布置图和台账,建立新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