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3.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3.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3.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职责要求
4.1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所属车间负责人)
4.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2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动火人
4.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2.5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4.3监火人(动火作业单位指派人)
4.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4动火部位负责人(工艺负责人)
4.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4.2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工艺负责人)
4.5.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5.2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5.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5.1.1特殊动火作业
DCS控制室、锅炉零米控制室、废气管路系统。
5.1.2一级动火作业
锅炉燃煤系统、汽机油系统、锅炉油系统.
5.1.3二级动火作业
(a)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b)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6.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6.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工艺负责人)审批。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七、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7.1 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7.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 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 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7.3 灭火器的放置要求
— 灭火器需置于避光、干燥处;
— 面向外,摆放稳固;
— 前方净空(每个设置点30CM计算)并予以标示;
— 外观清楚,无灰尘;
7.4灭火器的使用要求与方法
7.4.1 热电车间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在发生火灾时做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抽检时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动火点配置的灭火器必须随动火点移动而移动
7.4.2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 使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时,应手提灭火器的提把,先把灭火器上下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
— 拔下保险销,一只手握住喷嘴,另一只手用力压下压把,干粉便会从喷嘴喷射出来。
— 用干粉灭火器扑救流散液体火灾时,应从火焰侧面,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由近而远,左右扫射,快速推进,直至把火焰全部扑灭;
— 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容器内可燃液体火灾时,亦应从火焰侧面对准火焰根部,左右扫射。当火焰被赶出容器时,应迅速向前,将余火全部扑灭。灭火时应注意不要把喷嘴直接对准液面喷射,以防干粉气流的冲击力使油液飞溅,引起火势扩大,造成灭火困难。
— 用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物质火灾时,应使灭火器嘴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左右扫射,并应尽量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酒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把火全部扑灭;
— 使用干粉灭火器应注意灭火过程中应始终保持直立状态,不得横卧或颠倒使用,否则不能喷粉;同时注意干粉灭火器灭火后防止复燃,因为干粉灭火器的冷却作用甚微,在着火点存在着炽热物的条件下,灭火后易产生复燃;
— 在室外使用时,应占据上风方向。
7.5 灭火器检查内容及制度
7.5.1 检查内容
— 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
— 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 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 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 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 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 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 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7.5.1 检查制度
— 安全员必须每月检查灭火器,保证所有灭火器都是合格、可用的,同时做好灭火器的维护工作;
— 安全员每季度对灭火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同时联合施工部门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能检查,并从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具一个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灭火器包干人员每天上班期间对自己包干的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7.5.1),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车间。
7.6 灭火器的更换、维修及报废
7.6.1 在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申请更换合格灭火器。
7.6.2 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安全组可委托消防队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7.6.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
1)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2)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3)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4)机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管从桶身上进入桶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必须报废;
5)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7.7 教育训练
安全组应对所有人员进行灭火器使用方法培训,定期举行消防训练和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