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广播电视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2日

       第四十条    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二条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四十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经动力部负责审核。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第四十六条    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安保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任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过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十一章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
       第四十七条    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第四十八条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第四十九条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五十条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第五十一条    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第十二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五十二条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三条    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五十四条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第五十五条    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第五十六条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第十三章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动力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五十八条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第五十九条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第六十条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动力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动力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第六十三条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第六十四条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六十五条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第六十六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六十七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六十八条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我局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玩弄、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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