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8月05日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建设项目
5.1.1应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安全环保处应参加审查。规划计划处应按规定将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5.1.2机动设备处和工程管理部等施工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设计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安全环保处和消防支队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5.1.3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消防气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气防新技术、新产品。
5.1.4早期建设项目的消防气防设施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的,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应当利用装置大修、改造的时机对消防气防设施进行完善,以满足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5.2消防气防设施
5.2.1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防气防设施维修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5.2.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使用高压消防水(灭火救援、公司级演练和安全检查除外)应办理“使用高压消防水许可证”,严禁未经许可使用,由用水单位向供水车间或兴海公司提出申请。
5.2.3占用消防道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消防支队,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临时占道,有效期最长24小时,适用于作业车辆不破坏路面等占道,临时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消防支队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审批。
短期占道,有效期最长7天,适用于在消防道路上从事挖掘作业、放置构件建材等占道,由占道单位向消防支队提出申请。在消防车不能通行的情况下,消防支队要制定专项灭火预案。短期占道,属地单位确认安全措施;消防支队依据占道情况,制定出警路线、完善灭火预案;安全环保处确认厂内道路通行情况,监督占道安全措施落实和灭火预案制定情况。
5.2.4公共娱乐、办公场所的装修、装饰、电器安装、紧急照明、紧急疏散以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5.2.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环境,车间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生产装置和罐区应设置风向标,其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设施,应保证密闭性;岗位应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5.2.6各种消防气防器材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正常好用,只有经过训练并掌握防护器材使用方法的人员才能使用,同时应严格遵守其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造成中毒或窒息。
5.3抢险救援
5.3.1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的义务消防气防抢险队控制和扑救初起火灾,组织其他人员疏散,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消防车接警5分钟到达火警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5.3.2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设立现场指挥部。消防支队支队长任消防抢险组组长,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向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请求灭火救援。
请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后,向邻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
联防请求增援。
 5.3.3发生火灾的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
5.4消防气防
执行《本公司HSE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5.5火灾隐患
执行《本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5.6火灾事故
     执行《本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形成的文件及记录
占道许可证,保存期1年。
检查与考核
 7.1安全环保处、消防支队负责对各单位消防气防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附则
8.1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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