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8 当气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1h。
4.3.13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 发电厂工艺系统
5.1 运煤系统
5.1.1 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 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 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 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 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5.1.4 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5 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5.1.6 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7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8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9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5.1.10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5.1.11 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
5.1.12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13 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1 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5.1.13.2 防爆门和通风设施。
5.2 锅炉煤粉系统
5.2.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 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2.1.2 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注: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5.2.1.3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应按承受9.8kPa的爆炸内压设计。
5.2.1.4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5.2.2 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 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5.2.2.2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2.3 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
5.2.5 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5.2.6 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5.2.7 除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施。
5.2.8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12%~40%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70~120℃。
5.2.9 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5.2.10 采有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5.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3.1 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5.3.3 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5.3.4 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
5.3.5 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5.3.6 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
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
5.3.7 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5.3.8 当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5.3.9 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油管道上。
5.3.10 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5.3.11 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5.3.12 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5.3.13 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5.3.14 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15 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4 汽轮发电机
5.4.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5.4.1.2 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
5.4.1.3 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5.4.1.4 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5.4.1.5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5.4.1.6 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
5.4.1.7 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油管道,将漏油引至安全处。
5.4.1.8 在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
5.4.1.9 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
5.4.1.10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中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一个应距油箱5m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到达。
5.4.1.11 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节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2MPa。
5.4.1. 1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品。
5.4.2 发电机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5.4.2.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5.4.2.3 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5.4.2.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设施。
5.5 辅助设备
5.5.1 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5.5.2 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 柴油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5.5.2.2 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5.5.2.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5.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6.1 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及第3.0.12条的规定。
5.6.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5.6.3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5.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1m。
5.6.4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5.6.5 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防火隔板。
5.6.6 35kV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5.6.7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5.6.8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容纳油量的2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5.6.9 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80mm。
5.7 电缆及电缆敷设
5.7.1 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5.7.2 在电缆隧道或重要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5.7.2.1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5.7.2.2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5.7.2.3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5.7.2.4 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
5.7.2.5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7.3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5.7.4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5.7.4.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5.7.4.2 单机容量为100MW、125MW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5.7.4.3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7.5 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5.7.6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5.7.7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5.7.8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5.7.9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7.9.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5.7.9.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5.7.10 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5.8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5.8.1 50MW机组以下的发电厂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5.8.2 在50~125MW机组的发电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的电缆交叉密集处、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器具。
5.8.3 2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区域:
5.8.3.1 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火灾探测区域。
5.8.3.2 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火灾探测区域。
5.8.3.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及运煤栈桥火灾探测区域。
5.8.3.4 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油罐火灾探测区域。
5.8.4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发电厂安装部位的特点采用不同类型的感烟、感温及火焰探测器。
5.8.5 单台容量200MW机组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表5.8.5的规定。其灭火设施宜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运煤系统应设置水幕),并采用自动报警的报警方式。
5.8.6 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应符合表5.8.6的规定。
5.8.7 厂区内升压站90000kVA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
5.8.8 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宜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