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用火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1月27日

一、用电规定。
(一)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二)电气线路、设备安装要由持证电工负责;
(三)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要予以关闭;
(四)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电炒锅、电饭锅等大功率电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安装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二、用火规定。
(一)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要按规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作业前要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准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要做好火源已熄灭的检查与确认工作,不准留有火种;
(三)施工单位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要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主管人员申请,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1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四)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将按《选钛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严禁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会议室、资料档案室、库房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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