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八条、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火灾扑救
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68916301、68912400、 68912119),任何人都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要讲明起火地点、火灾类型,并派人接应消防车,同时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灭火。
第二十条、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实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热电厂安全环保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八章 奖励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热电厂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均按热电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实施考核。
1.发生火险、电险、火警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碍报警、谎报火警的。
2.违反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误的,造成一般火险、电险、火警的。
3.向消防水缸、水桶、室内消防栓(箱)内乱扔乱放杂物,污染消防存水的。
4.损坏消防器材、设施(照价赔偿另计)或消防器材设施挪作它用,乱拉、乱动的。
5.埋压、圈占消防栓(箱)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楼梯,消防车通道,经检查指出不整改的。
6.擅自在生产区,挖沟施工,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
7.不按国家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消防标志,并经检查指出不改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无正当理由,不按照《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期限整改的。
9.未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0.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11.废汽油、油揩布未按指定地点回收、处理的。
12.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线路、管路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13.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或进入重点区域没有将其携带的打火机,火柴等火种交值班室的。
14.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部位,场所进行明火作业或经批准但监护人员未到现场前,即进行明火作业的。
15.未办理<<用火许可证>>私自在工作场所,使用电炉、及其它电热器具的(有关器具一律没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热电厂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铝河南分公司热电厂
2013-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