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5月23日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第五章 动火作业前准备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 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2.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LEL),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 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动火。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九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并采取防曝晒措施。
        第三十条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检查人填写检测记录(检测记录见附录B)。
        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双方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并填写监护记录(监护记录见附录C)。动火双方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申请人、批准人批准。
        第七章 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一)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双方监护人。
        (三)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二)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动土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要求:
        (一)动土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动土挖掘作业安全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逃生通道,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二)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三十五条 其他特殊动火要求:
        (一)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八章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十六条  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必要时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内容、步骤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施工人员及主要设备情况;
        (五)相关安全培训情况;
        (六)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与装备;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各级动火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许可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动火作业许可票方可生效。
        (一)特殊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HSE作业计划书,按生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生产单位主管领导的顺序审核,经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一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三级单位负责人审核,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三)二级动火
        申请人持动火作业许可票和必要的HSE作业计划书,由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核,三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三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四)三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生产单位基层站、队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动火前,由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组织生产单位、作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到作业工作区域进行实地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与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检测情况;
        (四)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应急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动火HSE作业计划书中其它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安全措施确认及过程监护职责要求:
        (一)特殊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作业单位、生产单位的基层站、队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共同确认。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业务主管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二)一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二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三)二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三级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三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四)三级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基层站、队负责人组织,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指定作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基层站、队指派人员现场监督。
        (五)动火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动火作业前,要告之同级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可根据动火风险大小,对动火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安全部门要建立动动火作业告之记录,记录至少包括动火级别、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四十条 现场核查通过后,双方监护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若动火作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动火作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二)如需延期,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应重新检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的安全条件和措施仍然有效,方可批准延期。如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间照明等)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在新的要求都落实以后,申请人和批准人(或其受权人)方可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签字延期。经确认需要延期的,生产单位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动火作业许可票延期次数。
        第四十二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关闭
        (一)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双方监护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且现场已恢复至正常状态,向动火申请人和批准人汇报,并通报相关方,动火作业已结束,分别在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签字关闭。
        (二)如动火作业申请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工作且需连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许可票。
        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取消
        (一)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情况,生产单位现场工作人员均有权取消动火作业许可票,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方。
        (二)取消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票上注明取消的原因,并签字确认。动火作业许可票一旦被取消作废,如再开始工作,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四十四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分发
        动火作业许可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原件)在作业现场公示,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二联保留在批准人处,其它二联送交相关方。
        第四十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原件存档一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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