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初中及以上文化;
c) 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d) 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考核合格,持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
5.4.2 明火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要求
a) 着浅白色上下分体棉帆布工作服,扣好袖口和衣领扣;穿胶底绝缘鞋;使用割、焊工专用手套及安全带,焊工作业时必须配戴防尘口罩;
b) 焊工使用的电焊面罩不得漏光,应按照焊接电流强度选用相应的护目镜片,气割工要戴防护眼镜;
c) 焊工在作业时不准配带金银饰物,如手镯、项链等。
5.5 明火作业前的要求
5.5.1 生产组织部门和施工部门及安保部门应掌握明火作业部位及明火作业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施工工艺和防范措施。
5.5.2 工程总管、施工作业部门负责人等生产管理人员应合理布置生产,与明火相抵触的作业不能安排在相关区域内同时进行。
5.5.3 工程总管、车间主任和现场安全主管在船舶进厂开工前,与船方一起到现场确定油舱、油柜的部位,并做好中英文色标工作。
5.5.4 施工现场现场负责人应明确,监护人均指定。
5.5.5 岗前安全交底会已召开,交底内容明确并全部得到接受。
5.5.6 操作人员及监护人员均具有明火作业操作资质,持证上岗。
5.5.7 作业人员劳防用品均穿戴规范。
5.5.8 使用器具检查完好,标识明显。
5.5.9 作业点消防器材红色消防小水管或申请领用的灭火器材充足并已到位。
5.5.10 周边无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
5.5.11 施工点可燃、易燃物品得到清除。
5.5.12 作业点氧气及可燃性气体达标,符合作业标准。
5.5.13 作业点正、反面无未拆绝缘层及未清或清除可燃性气体的油舱、油柜。
5.5.14 火星可能溅落的区域已经检查并安排了控制。
5.5.15 充足的照明及有效通风已经到位。
5.5.16 防物体打击等措施已进行了布署。
5.5.17 使用的脚手架均已交验合格。
5.5.18 高处作业已做好了防坠落措施。
5.5.19 设备设施(包括电缆及新做油漆等)已防护到位。
5.5.20 有关设备及物料置放符合现场5S管理要求。
5.6 明火作业中的要求
5.6.1 施工管理部门和施工作业部门及安保部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与召开安全会议,协调与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避免立体交叉等相抵触作业的同时进行。
5.6.2 安保部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负责消防器材的统一调度与配备,负责安全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隐患即使督促整改。在船舶及主要生产区域应设立告示牌,公示当日危险区域、危险作业以及违章隐患等情况。
5.6.3 动火申请人办妥审批手续,将动火申请单交给动火人现场保管备查。
5.6.4 动火人、监护人仔细核对《动火申请单》上填写的动火时间、范围和期限,掌握作业区域所存在的危险性以及作业前落实的的防范措施。
5.6.5 火星溅落点或动火点正反面均属监护人员监护范围。监护人员中途不得离开监护区域。
5.6.6 进入密闭舱室明火作业时,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GL/CH 04-010),落实有效通风、换气措施,出入舱室应挂、摘身份牌。
5.6.7 登高作业及上脚手架施工时应做好防坠落措施。脚手架上下料作业时应对脚手架采取有效防护,下方采取铺垫。拆旧作业过程中禁止将废料下扔、抛砸或割损脚手架材料。在脚手架上或高处作业点施工时应妥善保管工具、物件,防止落下伤人。脚手架上不允许堆放废料及装配件。
5.6.8 涉及油、气管系动火,必须使用冷拆的方法,拆开两端的法兰,经通风置换,清除可燃气体或液体,才可动火。油船、化学品船等特种船舶任何管道拆解时第一节都必须冷拆。
5.6.9 若动火部位涉及油舱(柜)装有油料无法清油时必须留根切割,且与舱壁留根间距不小于150mm;涉及生活区围壁作业,在确定隔热材料为A60的情况下,可留根30mm以上,但反面须派人做好监护;涉及冰库围壁热工,则须留根50mm以上,并正反面监护保持。涉及油舱(柜)、生活区围壁及冰库的动火,在施工过程中要间断施工,同时采取冲水或其他冷却措施,防止热量积聚并传导。对涂装部位相对应的上层和下层甲板及涂装部位前后左右5-15米的毗邻部位划定禁区,禁区内严禁各种火花溅入和进行热工作业。
5.6.10 作业过程中如突然间出现隐患或危险因素时应紧急避险。
5.6.11 工程总管、部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主管在作业过程中进行监控。
5.6.12 一级明火作业时,施工作业部门安全员必须对现场进行全过程控制,如因多项项目同时进行时,可委派工程队或班组安全员至现场行使其职权。
5.7 明火作业后的要求
5.7.1 工程结束或就餐、休息离开现场时,作业人员须切断电源和气源,拔去接头及关闭闸刀开关,焊、割矩及其气管应随即拉出狭小空间、容器和舱室。
5.7.2 仔细检查作业部位、作业点反面及火星溅落处,消除遗留火种及其他隐患。
5.7.3 割矩及其气管放在有通风窗的工具箱或集装箱内。
5.7.4 割矩及其气管不得放在平台下等空气不流通、或可燃气体容易积聚处。
5.7.5 重点工程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召开专题会,对重点工程进行安全评价,进行经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8 船方管理要求
5.8.1 船舶进入公司区域后,船方应与公司签订《船舶修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防火责任。
5.8.2 明火作业区域涉及到船方生活区或物料仓库,船方应及时配合打开门窗,清除易燃物品并协派专人监护。
5.8.3 船方自修项目需要明火作业的,须经单船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防火工作由船方自行负责。船方自修项目明火作业如与公司作业相悖,以本公司作业为先。
6 附件
附件A 焊接、切割设备与工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7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