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分类,化工装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贮运设施管理、危险物料排放等项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装置安全防火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化工装置安全防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2 各装置负责按本标准要求做好各自界区内的安全防火工作。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防火防爆等级划分表
| 防火等级 | 防爆等级 |
甲 | 乙 | 丙 | 0区 | 1区 | 2区 |
乙烯 | 裂 解 | | | | | 裂 解 |
热 回 收 | | | | | 热 回 收 |
压 缩 | | | | | 压 缩 |
热 分 离 | | | | | 热 分 离 |
冷 分 离 | | | | | 冷 分 离 |
氢压机室 | | | | | 氢压机室 |
汽油加氢 | | | | | 汽油加氢 |
乙烯 | 乙烯罐区 | | | | | 乙烯罐区 |
废液处理 | | | | | 废液处理 |
动力 | 锅炉及泵房 | | | | | 锅炉及泵房 |
乙醇 | 合 成 | | | | | 合 成 |
精 馏 | | | | | 精 馏 |
压缩厂房 | | | | | 压缩厂房 |
中 间 罐 | | | | | 中 间 罐 |
大 包 装 | | | | | 大 包 装 |
小 包 装 | | | | | 小 包 装 |
4 工艺装置安全防火要求
4.1 在不正常的条件下可能超压,甚至破裂的设备和机械,应设置安全网,如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3MPa(表压)的压力容器。
4.2 安全阀放空管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 泄放易燃或可燃液体时,应接入污油罐或其它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一般可接至泵入口管线。
4.2.2 泄压高温气体、液体,可能立即着火,应接入有紧急冷却的放空设施。
4.2.3 甲B类压缩机的安全阀口应接入集合管,其放空口应比房屋高出2米以上。
4.2.4 甲A类设备,机械的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和甲B类设备的氢气安全阀出口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或接入装置临近的放空设施。
4.3 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或氢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的事故紧急放空设施,以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后用以放空降压。
4.4 氢气(操作压力小子6MPa)和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的放空,应按本标准第4.2.4条执行。如果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放空量较大时,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不得在装置附近未经燃烧直接放空。
4.5为了防止静电火灾,当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空气时,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人口管应从容器下都进入。如果生产过程需要其人口管从上部进入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可将其人口管延伸到接近客房底部。
4.6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和机械,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4.7 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8 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与其它的接地公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4.9 工艺装置所用催化剂遇空气可能氧化、升温而自然对,应在反应设备附近设置消防设施,例如蒸汽灭火、水或情性气体等的管线甩头。
4.10 输送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通风机室、惰性气体压缩机房和办公室、电话房间。
4.11 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应采取架空敷设,减少管沟埋地敷设。当生产过程需要管沟时管沟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应妥善隔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