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装置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04日
4.12 电缆沟在进出甲、乙、丙类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也应妥善隔断。甲、乙、丙类装置还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窜入电缆沟内。
4.13 在容易泄露油气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地点,例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A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恻,以及仪表室、配电室、变电所等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4.14 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子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4.15 有爆破危险的厂房(甲乙类)宜采用散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4.15.1 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第 20、21条的规定。
4.15.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
4.15.3 激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火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波及并设排水沟。
4.15.4 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通水及水蒸汽能自然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4.16 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
 5   化工装置防爆要求
5.1 装置开车前,炉、塔容器等设备,自控氮封、阻火器、防静电接地、泄压系统等,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经安全人员、技术人员确认,工艺系统的气态试验必须合格。
5.2 装置开车前,要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杂物,按盲板一览表确认盲板的拆除。
5.3 装置开车前,设备管道必须经过氮气置换,经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接收物料,视物质性质,系统含氧量达0.2-2%(体积)为合格。
5.4 各类炉子点火前,必须经测爆或取样分析合格,其可燃物含量应在该物质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确认炉膛确实没有可燃物来源。
5.5 装置开车前,各类联锁必须调校,并要有仪表、工艺签字确认,联锁动作值不得随意改变,各类联锁不得随意解除,需要解除成改动作业时,经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动力处审查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6 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总接地电阻不得大干5欧姆,法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03欧姆。
5.7 工业下水(11#浅)雨排水(10#线)生活下水(9#线)内不准倒入可燃物料,蒸汽凝水不得排入工业下水(11#线)。
5.8 生产过程中严防易燃易爆物料渗漏或串入循环水、工业用水和蒸汽冷凝液中。
5.9凡有易燃易货的设备、管道,在进行氮气置换前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压送。
5.10 长期停用的设备,管道必须设置育极。
5.11 禁止在带压情况下拆卸阀门、螺栓和更换附件。
5.12 焊接、切割的热工件不准直接那进化工现场直接装配。
5.13 乙烯、丙烯、丁二烯、破四、碳五等球罐必须保持正压,严禁造成负压。
5.14 对于易燃、易爆物料,无论是气体或液体都不准随意排放,必须进入火炬或燃料管网。
5.15 易爆、易爆气体取样管必须装两道阀门,不得直接引入化验室。
5.16 设备管道内可燃物料堵塞时,不得使用铁器物质疏通,必要时经合理拆卸后移至安全地带处理。
5.17 控制盘后禁止乘凉、休息、聊天,不准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的作业。
5.18 盛装丁二烯的设备,严防混入空气、铁锈及氧化剂,气相含氧量控制在O.3%(体积)以下,设备的死角、盲头应在二个月内更换一次。
5.19 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防止反应物暴聚、超压起温、禁止超负荷运行。
6   贮存设施管理
6.1 各罐区,拱顶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阀要定期进行检查。夏季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防止结霜冻堵或失灵。
6.2 所有拱顶罐的检尺孔或联样扎用后要随时盖好。
6.3 拱顶罐氮封系统必须保持完好。
6.4 易燃易爆贮罐附近必须配合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材,并要定期检查与保养。
6.5 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雷接地每年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每年测试一次,其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6.6 贮罐的调压、限压设施(安全阀、呼吸阀)等必须完好,每年调校一次,安全网由安全防火处铅封,呼吸代、阳火器由车间设备员、安全员做好记录,载入设备档案。
6.7 当温度超过28 t时,应开启喷淋水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降温.
6.8 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班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季由议表车间进行一次标定。
6.9 盛装丁二烯、苯乙烯处罐,不得混入空气、铁锈、氧化剂,丁二烯的贮存期不准超过三个月,盛装C3、C4、C5液化气贮罐不得混入空气,不得形成负压。
6.10 无安全措施的汽车、畜力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罐区。
6.11 输出油料时,其流量不得超过呼吸阔的工作能力。
6.12 罐区内必须保持防大堤完整,道路畅通。
6.13 呢区的地面不得存有油污和可燃物,秋季要时除全部杂草。
6.14 罐区固定消防设施,如泡沫站、消防水等项专人管理,保持完好。
6.15 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物料收付完毕30分钟后进行。
6.16 贮罐泄漏时,必须迅速将物料倒出,如下部泄漏时,可注水防止泄漏。
6.17 当贮罐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开启水喷雾或水喷淋,以降低温度保护邻罐。
6.18操作及检修人员,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或管道。
7   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7.1 废水排放要求
7.1.1 化工生产过程中用水直接冷却以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化学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11线)。
7.1.2 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入工业下水管道。
7.1.3 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并排入工业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平250毫米。
7.1.4分析、质检、研究所取样后,需处理的易燃、可燃液体化学样品,应单独放在液体回收容器内,无回收容器的可直接用大量生产水稀释后,倒入工业下水管道。严禁排入生活用水(9#线)或雨排水(10#)管道内。
7.1.5 各生产装置内的工业下水出口井,由厂环保部门每天取样分析一次,将结果报告技术处。
7.1.6 化学污水监控指标:
    PH6-9                COD<1600PPM      硫化物<100PPM
    苯系物<150PPM        油<50PPM         氯化物<400PPM
    悬浮物<200PPM
7.2化学废油排放处理要求
7.2.1含油和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地及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
7.2.2 含有油污的化学污水,必须经隔油池将油污回收后,方可排入工业下水道。
7.2.3 经回收的废油要盛装在桶内或容器内。
7.2.4 盛装废油的桶,要及时清运,不准摆放在生产装置内。
7.3 化学废渣处理要求
7.3.1 化学生产中处理罐、塔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要装入编织袋中或废油桶内,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7.3.2 化学废渣不允许随意散落在生产区域内或地面上,不允许长期在阳光下曝晒,以防化学废渣自燃。
7.3.3 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及时清运出厂,倒入公司堆埋场内。
8   考核
由安全环保科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并按有关细则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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