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4、负责对井下防灭火方面设备到货催办落实。
5、加强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转。
(六)通防副总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政策、标准、指令,抓好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技术革新及时推广先进技术,总结先进经验。
2、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井下防灭火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3、负责组织井下防灭火技术方案、通风系统改造及工作计划、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工作,通风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领导工作。
4、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重大问题向总工程师、矿长汇报。
5、负责督促井下防灭火资金落实,保证资金合理使用。
6、参加矿组织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参加每月一次的井下防灭火例会。
7、参加井下防灭火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从技术上吸取教训,改进技术管理。
(七)其他副总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负责所管方面的井下防灭火工作落实到实处。
2、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井下防灭火工作会议。
3、对所管方面井下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4、严格按井下防灭火的规定组织生产,加强管理,杜绝井下防灭火事故发生,负责保证采掘专业规程措施必须符合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要求。
5、在安排和布置生产地区的同时必须考虑井下防灭火工作需要。
6、负责全矿主要通风巷道维修管理工作,对严重失修巷道及时组织整修,确保矿井主要通风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和巷道完好可靠。
(八)通修区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
1、负责监督井下各项防灭火工作的落实情况。
2、负责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形式等教育工作,组织好职工会,以多种形势开展安全活动。
3、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技术工作及矿井井下防灭火各业务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4、负责矿井井下防灭火规划和井下防灭火安技措工程计划的编制;
5、负责井下防灭火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6、负责井下防灭火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7、参加每周一次的全矿井下防灭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以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8、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矿各职能部门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一)调度室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认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命令、决定、指示等。
2、认真学习和掌握规程和措施,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3、当生产中发生重大井下火灾事故时,要迅速掌握有关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和救护队,尽快组织抢救。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和处理工作。
(二)安监处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安全政策、法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井下防灭火安全工作负责。
2、负责监督检查井下防灭火的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充分发挥安全检查员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井下防灭火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大胆制止井下防灭火中的违章行为。
4、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三)技术科防灭火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安全政策、法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矿井井下防灭火安全工作负责。
2、认真学习和掌握规程和措施,编制生产设计,要满足井下防灭火工作的需要;。
3、负责编制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整修计划,满足矿井通风需要。
4、负责巷道贯通、交叉巷道间距、透老空、透老巷、石门揭煤、过断层等特殊地点的生产情况提前告知,并及时下达安全联系单;负责在设计和生产地区安排时保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的井下防灭火有关规定的落实。
5、参加每周一次的全矿井下防灭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以联系单的形式下发各单位及时处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6、按时参加由矿长主持和召开的井下防灭火会议,和每月一次的井下防灭火例会。
(四)各基层单位防灭火安全岗位责任制
1、负责对本单位职工井下防灭火的教育和培训,要让职工认识到井下防灭火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要求职工爱护好通风设施,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负责本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落实有关井下防灭火的政策、法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上级对本单位的指示。
3、技术员在编制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必须优先考虑井下防灭火的需要,措施中必须注明各种避灾路线。
4、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落实井下防灭火专项措施和规定负直接责任。
5、各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矿井各项井下防灭火管理制度,爱护井下通风设施和设备;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使用好各项通风设施和设备。
第四节、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一、 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二、 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三、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或多个水源。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四、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及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然倾向性进行鉴定。基建矿井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六、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建立监测系统。按规定观测预报,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在开采设计中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发现异常,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七、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有生产、技术、通风等部门参加的防灭火专业会议,每季至少召开1次。
八、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化学氧或压缩氧自救器,有效保护时间不得低于30min。
九、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