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3.6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现场负责人填写“动火结束时间”;然后协同监火人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由监火人和动火现场负责人分别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若需要临时增加、调换动火人,必须经现场安全(防火)人员共同审查“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得到允许,经动火人签字后,方可允许作业。
6.3 动火安全措施的审批权限
6.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动火单位安全部门、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公司安全部终审签字。
6.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终审签字。
6.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再经动火项目单位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区域安全(防火)人员逐级审批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终审签字。
6.4 动火作业的批准权限
6.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逐级批准签字,最后由公司安全部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逐级批准签字,最后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先由动火项目单位安全(防火)人员批准签字,再由禁火单位区域安全(防火)人员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5 固定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
动火(用火)区域应选择合适的地点,由区域负责人审批动火安全措施后,报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备案、存档。
6.6 《动火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6.6.1 一份《动火许可证》只允许在一个动火地点使用;《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和扩大使用范围,随时在现场备查。
6.6.2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6.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6.6.2.2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6.6.2.3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动火期限的,根据动火等级,填写《动火作业延期申请》: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延期申请》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公司安全部部长逐级批准签字。
一、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延期申请》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动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禁火单位安全部门主管、禁火单位主管厂长(经理)逐级批准签字。
6.6.3 《动火许可证》的备案
6.6.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公司安全部备案存档。
6.6.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存档。
6.6.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作业区域备案存档。
6.7 一般情况下,夜间(17时30分至次日8时)禁止临时安排动火作业;因抢修需要动火作业的,按下列条款执行:
6.7.1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项目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逐级审批签字。
6.7.2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中的动火作业的批准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逐级批准签字后方可允许动火。
6.7.3 动火作业期间,动火项目负责人、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或当班值长、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禁火单位值班厂长(经理)或当班厂级调度长必须现场监护。
6.7.4 《夜间抢修动火许可证》由禁火单位厂级值班安全(防火)人员备案;动火结束后,交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存档。
7. 动火安全措施
7.1 动火前清理现场可燃、易燃物,若条件所限须采取有效隔离、水湿等措施;可燃、易燃物与动火点保持10m以上水平距离。
7.2 动火点周围及下方要进行安全确认,如有可燃物、重要设备及管道、线缆、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7.3 存有或存放过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在动火作业前应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吹扫、清洗、置换,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7.4 在可能泄漏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汽的区域,动火前必须做环境检测,动火期间随时监测浓度。
7.5 与动火作业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禁火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与管理。
7.6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4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7.7 每个动火点必须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最少2瓶),各种消防器材必须摆放在有效区域内。
7.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监火人在动火作业完成前不得离开。
7.9 动火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10 电焊机地线应连接在焊件上或焊点附近,严禁乱搭乱接。
7.11 使用气焊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气瓶严禁卧放,并具备防倾倒措施。
7.12 电、气焊共用时,气带不得与焊机电线交叉布置,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气瓶带电。
7.1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7.14 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15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特殊要求
7.15.1 一般情况下,禁止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5.2 因生产需要,必须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时,动火前应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要求专职消防队到现场保驾。
7.15.3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15.4 动火作业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15.5 动火作业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
7.15.6 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7.15.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8.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8.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8.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点应由禁火单位现场负责人提出。
8.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8.4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8.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8.5.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8.5.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5.3 在氧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9.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唐钢安全奖惩制度》考核。
10. 本制度由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