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工作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09日

        第十三条  验收过程中,承办人应注意发现或预见“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形成并向建设单位或通过会审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进行。评定应严格执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场告知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的结论。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所有问题。
        建设或其它单位提出疑问的,承办人应热情予以解答或依据规范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验收的会审与审批
        第十六条  国家、地方消防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和事项,承办人应填写《会审记录表》并准备会审资料。
        支队每月两次、大队每月一次定期召集工程技术人员集体会审研究工程项目中的疑难事项。会审的结论形成《会议纪要》,参加人员应签字;大队的《会议纪要》应报支队防火处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行政审批按照权限划分:支队分为承办、复核、行政审批三级;大队分为承办和行政审批两级。
        支队验收项目的审批时间共计17个工作日,大队验收项目的审批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
        支队和大队验收承办人应分别在11个工作日和6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任务,不得超期办理或无故退办。验收时必须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基本情况记录表》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纪录表》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在网络上流转。 
        复核及行政审批领导应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转审批。
        防火内勤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制作完毕并通过窗口发送至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领导审批后的验收结论应在“苏州消防网”上公布,供公众查询、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验收中发现的下列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重点进行行政处罚:
        (一)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工厂、宾馆饭店、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单位和大量生产、储存、销售或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三)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单位;
        (四)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单位;
        (五)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和电气检测的单位;
        (六)已经使用但不具备消防审批手续的“三合一”、“多合一”的场所。
        支队将对消防施工、产品、检测、维保等单位建立信用档案,验收中发现的各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将定期在“苏州消防网”上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验收承办人应在验收结束后立即填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与《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同时在网上流转审批。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应自验收之日起的4个工作日送达;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时,应在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六章  验收的法律文书与档案
        第二十一条  验收承办人应不断提高验收意见书的制作质量。验收意见书应做到格式统一、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标点符号正确、结论准确。
        验收不合格意见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每条意见应明确发现的问题及其具体部位(建筑、楼层、轴线等);
        (二)注明违反法律、规范或标准的名称及其条、款、项;
        (三)根据规范标准提出改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验收人员应对本人验收的建筑工程档案的质量负责。验收档案资料应满足总队档案管理的具体规定,不能缺项,严禁错项。
        验收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变更的批复;现场勘察记录;施工检查记录
        (三)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仅限于按照规定需要检测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
        (五)建筑和室外消防给水总平面的竣工图、建筑平立剖面竣工图和消防设施的系统竣工图
        (六)设计施工图(总平面图、平面图和系统图)
        (七)消防产品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书
        (八)《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或《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
        (九)B1、B2级内部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十)规划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大队的验收项目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档案。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验收档案由内勤统一制作和管理,验收结束后,应在30日内建立验收档案;消防监督数字化系统中验收档案由验收承办人负责建立并录入信息。
        查阅、借阅档案应登记。
       
        第七章   验收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承办人不得个人擅自组织大型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人员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公安部消防局“四个严禁”等有关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单位。
        第二十六条  验收人员应忠诚可靠、老实本分、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礼券;严禁吃、拿、卡、要,败坏支队荣誉;否则将应按照总队和支队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调离验收岗位。
        第二十七条  支队对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实行质量抽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