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