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用火作业分级
1.特级用火作业
(1)在生产装置运行状况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4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2.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5.公司用火作业等级区域具体划分标准:见《关于用火等级区域划分的通知》
第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公司安环科长审核签字,安环科长不在时由安环科副科长审核签字,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生产副总)批准签发,生产副总不在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
2.一、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环科长审核签发,安环科长不在时由安环科副科长审核签发;
3.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科会同生产科进行初审同意,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
第七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 “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72小时。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区,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超过有效期的禁止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