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标示:
各生产装置区的危险场所,应规划适当的等级及区域范围,由各车间明显易见处或出入口适当标示,并绘制成厂区防爆区分图备查。
2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修订:
各生产装置区的危险场所等级及区域范围的划分(包括图面等记录数据)完成后;若设备重新组装、增设或其它相关事项有所变动时,可能对原规划的防爆等级及区域范围有所影响,为确保安全,应重新评估并做必要的修正。
3工作安全许可:
在危险场所实施整备、保养作业时,原则上应将电气设备移至非危险场所实施为宜;但于不得已情况下,必须在危险场所实施时,应做好防护措施,使用无火花工具,且电气计测器应使用防爆构造者,防止产生冲击火花。
4防爆构造之保养复原:
实施保养作业时,因电气设备、防爆构造之种类及配线方法不同,保养人员应对防爆构造原理及机能有所了解,于电气设备保养组装复原时,务必使其恢复原状,确保防爆性能;若遇维持其防爆性能有困难时,应更换该电气设备或线路配管,不可再使用于危险区域。
A.耐压防爆构造之保养复原:耐压防爆构造之电气设备应确保其耐压防爆性能,为维持耐压防爆特性,须针对容器之强度,接合面之间隙及容器表面温度之上升加以检点;对耐压防爆性能之保养复原,应依下列各点予以确认:
a.容器接合处无损伤。
b.对接合面之间隙及深度,应确认保有防爆构造上必要之数值。
c.容器表面及透明板等均无损伤及龟裂。
d.安装用螺栓应无缺损,且适当锁紧。
e.容器不使其生锈,且已作好充分之防蚀处理。
B.内压防爆构造给他保养复原:内压防爆构造的电气设备应确保其内压防爆性能,为维持其内压防爆特性,须针对保持内压有关的容器构造、保护气体的供应设备、内压检测保护装置及容器表面的温度上升加以检查,对内压防爆性能的保养复原,应依下列各点予以确认:
a.垫圈类均安装在规定的处所,且无龟裂、变形及劣化。
b.压力下降检出器、通风管路、阀及阻风板等均符合规定。
c.安装用螺栓无缺损,且适当锁紧。
d.保护气体供应设备能达其机能。
e.对内压检测保护装置实施动作试验,能达其机能。
C.增加安全防爆构造的保养复原:增加安全防爆构造的电气设备应确保增加安全防爆性能,为维持增加安全防爆特性,须针对其电气性、机械性、温度性的安全度,在正常运转情况下予以检查,对增加安全防爆性能的保养复原,应依下列各点予以确认:
a.就各部的温度测定值与各别的规定值对照。
b.空间距离、沿面距离均在对应使用电压的规定值。
c.安装用螺栓无缺损,且适当锁紧。
d.保护装置能在设定值正常动作。
D.本质安全防爆构造的保养复原:本质安全防爆构造的电气设备于保养之际,应充分了解电气回路、电气零件等安全保持额定、绝缘特性,并注意本安与非本安线路的混淆;对本质安全防爆的保养复原,应以下列各点为主确认:
a.本安设备及本安相关设备分别在规定之回路容许电压(记号为Vm)、回路容许电流(记号为Im)、回路容许电力(记号为Pm)规格范围内。
b.本安设备及本安相关设备的绝缘性(能耐60Hz之正弦波交流电压2E(最小500伏特)者。(此处的E为该本安回路的实效电压))在规定的范围。
c.与本质安全设备及本质安全相关设备间的配线连接正常(为防止配线之误接,本安回路的配线,应在绝缘被覆使用浅蓝色或在其末端卷以浅蓝色的条带)。
保护装置的检查及调整:为保持电气设备及配线的防爆特性,应定期对过负载、短路、接地故障等保护装置的设定值及作动实施检查及调整。
设备修改或增设:为维持电气设备及配线的防爆特性,对电气设备实施整备或修理时,不得擅自更改其防爆构造或增设其它电气组件;若确有必要实施修改或增设,应联系专业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