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原则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2月22日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和“十不焊割”(即:无电气焊操作证;不了解焊割材料内部结构及内部情况;不了解周围情况;盛装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未进行清洗、通风,检测达不到要求;压力容器未采取泄压措施;动火处所可燃物未清除干净;与动火点相连的管道、阀门或相邻层孔洞未采取封堵隔断安全措施;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处理或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与其他作业相抵触时;明知有危险且影响外单位安全时,不准进行电气焊作业。)。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 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1.6 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 动火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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