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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安全法规,做好防火工作,从根本上减少各种火灾隐患,特制订以下制度:
1、 凡在固定的无明显因素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2、 三级动火作业,由作业班组在三天前提出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3、 审批时效最长为一个星期,期满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禁止作业。
4、 一、二级动火按沪建施(87)699号文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