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制度
(1)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审批,再由安全监察部送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监察部领取。
(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安全监察部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2、动火类别
(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注意事项 (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2)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4)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4、安全措施
(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4)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5)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
(6)、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7)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
端隔开(封闭)。
(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
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常州三建306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