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全县“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陕西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九小场所”(小购物场所、小餐饮场所、小住宿场所、小公共娱乐场所、小休闲健身场所、小医疗场所、小教学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存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依规做好本辖区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对辖区内“九小场所”、村(居)委员会、住宅小区、物业以及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等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等。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小住宿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并指导、监督小住宿场所建立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系统对一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指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加大对行业部门、基层派出所的指导力度。
第六条 县经贸局负责小购物场所消防监督检查,以及商贸行业和流通产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小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在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和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并且未设置易于从房间内部开启装置,便于逃生和救援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八条 县文旅局负责小公共娱乐场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涉旅单位、农家乐、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九条 县卫健局负责小医疗场所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场所、核心部位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强化风险管控,遏制医疗卫生领域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县教体局负责小教学场所、小休闲健身场所以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学校及小教学场所开展消防 宣传工作,并将消防 纳入学校 活动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仓储、“三合一”场所、小加工厂房、小手工作坊消防监督检查,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有生产、仓储、“三合一”场所、小加工厂房、小手工作坊一律予以关停或取缔。
第十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和存储场所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对违规储存、销售危险化学物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小仓储物流场所、客运车站、公路隧道以及交通工具管理中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负责小养老院、福利院等行业内部及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房产开发商或产权方向业主或租赁方提供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规范并经验收合格的建筑;负责居民住宅区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停放场所和智能充电设施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房管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落实居民小区、“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在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位置与周围可燃物未落实防火措施,采取高空“飞线”的,在室内、门厅、楼梯间、公共走道、房间内违规充电的,一律督促清理。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检查,落实汉中市农村社区“321”精准防火机制,全面摸排辖区十类火灾高风险人群,逐户建立登记表和工作台账,实施火灾高风险家庭防火精准化,细化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重点加强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老旧小区、小微企业、家庭工厂、手工作坊、农家乐及民宿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突出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督促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住宅小区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履行初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第十八条 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制定消防安全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共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消防车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其它相关部门也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对“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除检查本条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附件),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责令改正情况,一式三份经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于检查三日内盖章后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一份,检查部门或镇(街道)存档一份,被检查单位一份。
第二十二条 对“九小场所”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将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部门。
(一)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整改完毕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二)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未整改的移交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九小场所”是指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三)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五)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七)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符合前款规定标准的场所,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者场所内的,由消防救援部门实施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