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使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24年0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水使用和管理,明确消防水使用管理程序,加强消防水的日常管理,确保公司消防水源的完好使用,保障消防水系统稳定运行,充分发挥其灭火效能,有效地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在呼和浩特石化公司所有施工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供排水车间负责消防水系统的日常管理,消防队负责消防水系统的监督检查,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消防水系统维修,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监督考核。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水源安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完好的责任和义务,各单位应教育职工爱护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

第三章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第五条 供排水车间应建立健全消防供水泵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做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要纳入设备完好管理活动。

第六条 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应满足设计要求。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运转1次。

第七条 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故障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四章 消防水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需要使用消防水时(消防救火用水除外),必须办理临时用水申请,由消防水使用单位申请,经生产运行处、安全质量环保处、消防队和供排水车间审批后方可用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消防水,用水时要安排专人看管,防止发生跑、冒、漏消防水的现象,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消防栓、清除消防水井内存水,并报告供排水车间和调度室。

第九条 临时用水单位听到火警或接到火警通知,马上停止用消防水,确保消防水在事故状态下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在正常情况下,消防水线阀门应开启,以保证消防水的正常循环和压力。水线阀门由供排水车间安排人员负责开关,其他人不准乱动,供排水车间在关闭水线阀门时要将具体情况向消防队通报

第十一条 严禁在消防井上和消防栓附近堆积材料和其它物品。以免妨碍消防正常用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消防水管线系统上接用消防水。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每一条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单位500元,并在月度考核中,处罚相关责任单位1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害消防设施,因施工动土、车辆行驶不当等造成消防栓损坏的,应该及时给予修复,并处罚相关责任人或单位100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石化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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