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明确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安全场所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加强企业防火防爆的全面管理,有利于企业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保障公司财产、设备、人身安全,有利于企业生产安全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三)内容
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工具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管道、阀门等。
重点防火单位:机房车间、维修车间、氧气、乙炔瓶库。
3、作业分类
根据公司生产环境,动火作业可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装置、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设备停机的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①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②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检查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③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易燃气体(氨、油)管道、电缆沟等,应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④拆除管道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确定管道介质彻底清除再动火。
⑤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点附近如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管道、电缆沟等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⑥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⑦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及压力表等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⑧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⑨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级动火作业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稳定情况下。
b)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
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主管综合部门人员、生产主管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③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相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④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申请时需注明特殊危险动火或一级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①《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负责人(班组长、工段长)办理。
②动火负责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动火人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动火。
③《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④《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综合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备查;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①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综合部复检签字后,报综合部负责人终审批准。
②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综合部审批即可。
6、职责要求:
(1)动火负责人(班组长、工段长)必须在动火作业前检查动火部位及动火周围,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主管综合部报告。
(2)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3)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作动火前检查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安全消防措施,无人监护,禁止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