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9月10日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评价。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管、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水泵、水处理剂加入器等);防护材料是指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涂料、内衬等。
本规范同样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的卫生安全评价。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
 
3         卫生要求
 
3.1 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的要求。
3.2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浸泡试验。
3.3     浸泡水需按附录A和附录B的方法处理。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1    浸泡试验基本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增加量≤5度
浑浊度
增加量≤0.2度(NTU)
臭和味
浸泡后水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浸泡后水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
改变量≤0.5
溶解性总固体
增加量≤10mg/L
耗氧量
增加量≤1(以O2计,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001 mg/L
增加量≤0.0002 mg/L
三氯甲烷
增加量≤0.006 mg/L
挥发酚类
增加量≤0.002 mg/L
3.4  防护涂料的浸泡水尚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  急性经口毒性(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       两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均应为阴性。
3.5  当用新材料制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防护材料时,应测定在水中的溶出物及其浓度,并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评价其安全性。无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4             检验
 
4.1     所有样品应检验表1的全部项目,并根据样品的种类、性质按表3确定输配水设备浸泡试验增测检验项目;按表4确定防护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按表5确定水处理材料浸泡试验选测检验项目。
4.2     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试验共进行30天。第1次(浸泡第1天)和第6次(浸泡第30天)的浸泡水检验项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表1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全部项目以及本规范4.1条中规定项目。其余四次检验的项目为表1所列基本项目和第1次检验中的超标项目。
4.3  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01)执行。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

 

项  目
卫  生  要  求
增加量≤0.06  mg/L
增加量≤0.02  mg/L
增加量≤0.2  mg/L
增加量≤0.2  mg/L
增加量≤0.05  mg/L
增加量≤0.002  mg/L
增加量≤0.0005  mg/L
四氯化碳
增加量≤0.0002  mg/L
邻苯二甲酸酯类
增加量≤0.01 mg/L
增加量≤0.005  mg/L
增加量≤0.002  mg/L
氯乙烯
材料中含量≤1.0 mg/kg
苯乙烯
增加量≤0.1 mg/L
环氧氯丙烷
增加量≤0.002 mg/L
甲醛
增加量≤0.05  mg/L
丙烯腈
材料中含量≤11 mg/kg 
总a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2   浸泡试验增测项目的卫生要求(续)

 

总b放射性
不得增加(不超过测量偏差的3个标准差)
增加量≤0.001 mg/L
总有机碳(TOC)
增加量≤1 mg/L
受试产品在水中可能溶出的其他成分
根据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项目及限值,无相关标准可依的,按附录C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毒理学指标应不大于限值的十分之一。
 
5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6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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