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保健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自觉履行保健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商,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销售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安全可靠。
第二条 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自律制度,对所采购的保健食品按照法律规定和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查验保健食品感观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三条 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第四条 如实记录批发保健食品的流向,详实填写批发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五条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真实,档案管理规范,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拍照等方法保存符合要求的记录事项。
第六条 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保健食品,配备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按照规定和要求贮存、保管、运输保健食品。委托他人提供贮存、保管、运输等物流服务的,必须审查被委托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确保保健食品贮存、保管、运输的安全。
第七条 经营场所保持环境整洁,与经营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设备或设施清洁、安全、无害,不作为个人生活用品使用。
第八条 在贮存、销售保健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保健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贮存、销售的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对发现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通知相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部门。
第十条 积极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保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工商部门。
第十二条 加强对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身体健康的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经营工作。不聘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对职工进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因保健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关制度书面报告工商部门。
申请人签字(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