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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指定的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和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为20、50、15学时。
四、在职已参加初训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5学时。
五、培训后,要达到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食品卫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