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 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伤残补助。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技处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验收。
第七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县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查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八条
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安技处出“工伤费用明细表”交财务科,厂方协同保险公司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其他费用及事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