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门:
(一)编制生产计划时应按上级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比例的规定,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在实施和检查生产计划及其完成情况的同时,要实施和检查安全措施计划及其完成情况。
(二)改善劳动条件和消除危险的工程项目,应纳入生产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
(三)各级生产调度会,应有安全生产内容;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应同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
(四)组织好均衡生产和文明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技术、科研部门:
(一)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噪声治理等方面的技术设计。
(二)负责对安全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三)设计新产品,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制、投产前,应向车间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资料。
(四)会同安全技术部门、劳动教育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五)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设备、动力部门:
(一)负责机械、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有效。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使全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二)保证新投产的设备包括自制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负责组织投产使用前的鉴定、验收。
(三)负责对机械、电气、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锅炉、受压容器的运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四)负责制订贯彻与本系统有关的安全规程,参加由于设备问题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五)对有关安全设备、手持电动工具、检测仪器仪表的质量维修、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基建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和规程。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委颁发的有关"三同时"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自行组织施工的,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p外包施工的,应向承包单位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
(四)负责对生产性厂房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
(一)按照国家规定或实际需要,从工厂更新改造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年度10~20%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其它劳动保护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二)按照国家机工业委员会的规定,负责拨给按每个职工每年2~3元的
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工资和职工教育部门:
(一)不得将有残疾的工人分配到其所禁忌的工作岗位。
(二)通过安全技术部门对新进厂职工进行
,做到新职工入厂经厂级、车间、岗位三级
,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工作、生产。
(三)督促企业主办的各类学校设置劳动保护课程;组织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安排安全技术教育课程。
(四)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
(五)根据安全技术部门的意见和上级规定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或个人,区别情况实施经济处罚。对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奖金。
第十八条供销、物资、储运部门:
(一)编制防护用品计划,采购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各类防护用品,并负责保管和发放工作。
(二)负责按计划采购供应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仪器和材料。
(三)认真做好物资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危险物品的储存和发放,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行政部门:
(一)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清凉饮料,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二)做好饮事机具、取暖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岗位定人、维修检查定期,保证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安全技术部门:
(一)宣传、执行国家和本委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本单位各部门的执行情况。
(二)推行现代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性评价,找出重点,进行控制。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实施。
(三)制订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四)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制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新职工入厂三级
和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签发安全操作合格证。
(七)加强基础建设,注意资料积累,研究分析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提出防范措施。
(八)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搞好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和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
(九)参加新建、改建、引进、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十)制定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十三)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科学研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第二十一条消防保卫部门: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二)制定年、季、月消防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
,组织好专兼职消防人员的培训并会同有关部门特殊工种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五)组织好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参加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负责调查火究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八)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
(九)做好易燃易爆场所的保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职责。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与科研
第二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和科研工作,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促进生产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编制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z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相应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二十五条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
第二十六条开展以防火防爆为重点,以改善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究,安全技术科研成果要严格进行技术鉴定后才能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设计院(所)要在委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专业性设计安全规范和工艺安全规程,报委审批后颁发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械委系统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应设置安全技术课程,有条件的
大专院校应设立安全工程专业。
第二十九条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安全技术教育室,配备必要的安全监测仪器和宣传教育器材,开展正规化的安全生产教育,其费用应按照委的规定每人每年按2~3元提取。
第三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
制度,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
。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位操作,对长期脱离工作岗位,调动工种人员,必须做好转工或转岗的
。对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的工人,进行新操作法教育。
第三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合格证或驾驶证,才能独立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驾驶。对已获证人员,还要定期进行复审。
第六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及企业各级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对企业实施安全检查,发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提请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第三十三条进行安全检查时应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制定检查表。检查时间要明确,职责要清楚,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限期,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发生死亡,重大火灾及爆炸事故,用电报或电话在24小时之内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和地方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伤亡、火灾及爆炸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兵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和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