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车间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8月18日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接班人员有权拒绝接班,当班人员必须处理达到要求,方可交班:
  一、交班人员未将岗位生产运行情况交代清楚,生产、设备设施存在应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
  二、未按规定填写各类记录或记录不全;
  三、设备设施、工器具未清洁加油,环境保洁未完成;
  四、岗位器材、工具丢失;
  五、车间、班组临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当班人员有责任向班组长汇报,并拒绝交班,待班组长处理后方可离岗:
  一、接班时出现的争议无法自行解决;
  二、接班人员酒后上岗;
  三、接班人员精神状况不佳,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
  四、接班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用具不符合上岗要求。
  第十二条交接班必须当面交接,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电话或其它方式交接班。
  第十三条交接班工作完成后,接班人员发现上一个班遗留的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十四条交接班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班组长负责处理,交接班人员认为处理不当,必须先执行,然后向车间主任汇报。
  第十五条交接班记录是连续生产作业流程最基本的原始记录,是各项管理的基础。必须按以下要求规范管理:
  一、车间要统一制定交接班记录的内容、格式、式样。
  二、交接班记录必须标注连续编号和完整页码,使用中不得撕页缺码;
  三、岗位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和相关的岗位生产运行记录。对于工作内容变化、记录不能适应的,要及时向班组长或车间主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交接班记录和各类运行记录必须字迹清晰,书写工整不得涂改;
  五、交接班记录保存期至少一年,重要记录要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中原始记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由于当班人员早退或接班人员迟到致使交接班无法正常进行时,依据车间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由于岗位交接不认真,致使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因此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班组长疏于管理,造成岗位交接工作不严肃、不认真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班组所有生产岗位。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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