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的机械和动力设备的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和本规程未包括的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原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二、机械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的使用。
三、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四、新购或经过大修、改装和拆卸后重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必须按原厂说明书的要求和《建筑机械技术实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测试和试运转。新机(进口机械按原厂规定)和大修后的机械设备应执行《建筑机械走台期使用规定》。
五、机械设备的冬季使用,应执行《建筑机械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七、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八、各级领导人员应模范的遵守和贯彻本规程;施工管理和操作人员都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本规程;各级机械管理不忙和安全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九、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提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驾驶执照、司炉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十、凡违反本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机械作业是,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内。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十二、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漏。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十三、操作人员应认真准确地填写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或工作日志。多班作业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机械设备的运转情况、润滑保养情况及施工技术要求等。
十四、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十五、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须的条件,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因素。夜间左右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
十六、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在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十七、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变配电所、乙炔站、氧气站、空压机房、发电机房、锅炉房等场所。上列场所应按消防规定的要求设置各种防火消防器材及工具,其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十八、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十九、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侯处理。企业领导对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十、下挖工程,施工作业区域内有地下电缆、光缆及其他管线时,应查明位置与走向,用明显记号标示、严禁在离上述管线2cm距离以内作业。施工前,应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取得配合,方可施工。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或其他可疑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一、机械设备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近旁作业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机械设备工作装置运动轨迹范围与架空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十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机械,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本公司机械设备的使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执行国家或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