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17日

  5.4.5组织部门在考核、选拔、任用管理者时,应考察其安全管理能力和业绩。在安全工作上严重失职的,不应任用和提拔。

  5.4.6 党、团组织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党、团活动。

  5.5 财务监审部安全生产责任:

  5.5.1按照本单位的年度综合计划,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费用,并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5.5.2按有关规定和单位规定,保证 经费、安全奖励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5.6 劳动服务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

  5.6.1贯彻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规、规程 和制度。

  5.6.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三同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5.6.3自行组织施工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施工程序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施工安全要求,并检查督促落实。外包施工的,承包单位必须有施工资格,在承包合同中要写明施工过程承担的安全责任。

  5.6.4负责对生产性厂房建筑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与维修,及时消除隐患。

  5.7 工会安全生产责任:

  5.7.1 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遵章守纪和自我保护知识教育。

  5.7.2对本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安全卫生措施与主题工程“三同时”要求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情况,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5.7.3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5.7.4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5.7.5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评比竞赛内容。

  5.7.6在组织文体活动时,要通报安全管理部门。同时,制订安全措施,落实安全责任,对参与人员讲解安全注意事项,避免意外和事故的发生。

  5.8 技术、研发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5.8.1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设计的新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在试验、试制、投产前,应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安全评审。

  5.8.2承担安全技术和尘毒治理等方面的科研课题研究和项目设计。

  5.8.3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技术防范措施。

  6 技安员、班组长、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6.1 技安员(专、兼职)安全生产职责

  6.1.1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1.2协助领导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贯彻。

  6.1.3定期进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并提出整改措施。对作业现场出现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现象,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提出处理意见。

  6.1.4按企业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提出处罚意见。

  6.1.5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特种 工作,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检查“五同时”和“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填报各种安全报表,认真做好各类安全生产记录,及时报送安全信息。

  6.2 调度员、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6.2.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对本车间、本班组(工段)的安全负责。

  6.2.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检查车间、班组(工段)成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6.2.3经常检查本车间、本班组设备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督促检查员工正确使用

  6.2.4劳动防护用品,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整改。

  6.2.5认真坚持“五同时”,定期分析本车间、本班组(工段)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不安全因素的对策措施,搞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安全台帐,使车间、班组(工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

  6.2.6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协助领导查处。

  6.3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6.3.1努力学习安全技术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3.2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3.3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6.3.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危急征兆主动采取措施,当无力无法抗拒时,撤离现场报告领导。

  6.3.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合理化建议。

  6.3.6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如实向领导向负责人报告。

  7 罚 则

  7.1 凡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7.2 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条款以至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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