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3月04日
第十一章   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备、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 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为公司的产品制造和员工的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2、 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 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3、 加强公司设备、设施的管理,保证公司的设备、设施的完好,确保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
4、 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做到 “谁主管,谁负责”。
5、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6、 设立设备管理网络体系与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各生产及相关部门除“行政负责制”外,应设(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与设备管理员。人员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或补缺,以保证设备、 络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的工作。
7、 设备安全部是公司设备、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8、 公司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现对设备完好与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9、 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业务上接受设备安全部指导,负责向设备安全部填报有关设备的各类报表,并配合进行设备的大、中修任务。
10、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设备安全部做好设备、安全的相关记录和检查,保证设备帐、卡、物的一致;保持设备标识的完整,及时、正确做好各项记录与上报各项报表。
11、            必须加强员工的“三级 ”和岗前培训。未经过“三级 ”与岗位培训或考核的员工不能正式独立上岗。
12、            各部门经理、工段长、组长均有对员工进行“二、三级 ”和岗前培训之职责。
13、            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操作。
14、            发生设备、安全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不能借任何理由推脱、拖延。
第二十四条:设备、安全管理的考核
1、 发生下述情况的为一般违规:
(1)   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不到位的直接领导。
(2)   安全员、设备员没有建立或及时进行调整补缺的部门领导。
(3)   员工没有经过“三级 ”和岗前培训,擅自操作的当事人或安排其独立上岗操作的管理者。
(4)   没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擅自操作 的当事人或安排其操作的管理者。
(5)   没有设备管理、安全生产记录或长期记录不完整的。
(6)   设备标识混乱或随意丢、拆、涂改设备标识的现象。
(7)   对上级安排的设备、安全管理活动或工作,不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不配合的。
(8)   发生设备、安全事故不按“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2、 发生下述情况的为严重违规:
(1)   由于设备、安全管理不善、责任不明、严重失职而造成了设备、安全严重事故。
(2)   不对员工进行“三级 ”与岗前培训而安排独立上岗操作而发生严重设备、工伤事故的直接管理者与直接领导。
(3)   没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擅自操作或安排其操作而发生了后果的操作人与管理者。
(9)   不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设备事故、安全事故或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直接领导或管理者。
(4)   发生重大伤亡与设备安全事故的直接当事人和直接主管领导。
3、 下述情况应予以奖励
(1)    部门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好,工作有成效、有特色,事故率低的个人或部门。
(2)    坚持技术进步,对设备采用新技术或改进,提高了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的。
(3)    日常设备安全管理、巡检、保养记录完整,及时上报的直接管理者或部门。
(4)    设备、 络建全,日常作用发挥良好的部门。
(5)    整改措施落实及时,取得明显效果,并保持持续改进提高的管理者或部门。
(6)    在评比、交流、检查、总结中有明显成绩,成为榜样的管理者或部门。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奖惩对象
1、 上述奖惩条款中的当事人为个人的,其个人为奖惩对象。
2、 上述奖惩条款中当事人为部门或其他集体的,其部门或其他集体为奖惩对象。
3、 对发生严重违规、重大设备、安全事故或负面影响较大的事件,其事故发生所在单位或部门的直接领导或事故过程中的直接指挥者负领导责任,同时进行考核处罚。
4、 对一个部门在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复性事故的,其部门领导和主管领导负领导职责,同时进行考核处罚。
5、 在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行为后,部门没有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进行有效的检查与整改而再次发生事故的,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6、 领导或指挥者强行安排员工违章操作的,其领导或指挥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奖励基金
1、   公司设立设备、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2、   工会与行政财务对设备、安全奖励基金提供积极的支持。
3、   对处罚款纳入设备、安全奖励基金。
第二十七条:设备、安全生产与个人收入挂钩
1、   每位员工,在其现有总工资中的200元为安全工资,与安全生产挂钩。
2、   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职务工资与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挂钩。
3、   部门年终奖金的分配与本部门的设备、安全管理考核挂钩。
4、   高温奖励津贴的发放与部门在高温季节期间的安全生产挂钩。
第二十八条:考核职能
1、   公司设备安全部是设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日常考核的职能部门。
2、   公司质量中心是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日常考核的职能部门。
3、   公司行政部是消防安全、行政卫生管理日常考核的职能部门。
4、   各部门有对本部门内部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考核之职责。
第二十九条:处罚的执行
1、   发现一般违规,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50元~200元的经济处罚,由考核职能部门直接开具罚单,交财务部门从个人工资中扣处。
2、   发生严重违规现象的视情况对当事人进行2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由考核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交公司讨论决定后执行。
3、   高温奖励津贴按《高温奖励办法》执行。
4、   进行评比、交流等活动的,按该评比、较流活动的办法执行。
5、   触犯公司《违纪处分规定》或其他制度的同时按《违纪处分规定》或其他制度执行。
6、   各部门领导有权对违反上述条款的本部门员工提出处罚意见,上报考核职能部门执行。
7、   各部门有权对发现其他部门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上报考核职能部门查核后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奖励的执行
1、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款的,可奖励200元~500元。由考核部门直接提出奖励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即进行奖励,经总经理批准奖励可高与此标准。
2、   在检查、交流、总结等活动中发现好的典型,实例的可当即按上述方法进行奖励。
3、   在评优、评比、竞赛等活动中另有奖励标准的,可同时按该活动奖励标准,以就高的原则进行奖励。
4、   对通过评比、竞赛,总结,推荐出的先进班组、集体,按500元~2000元的标准奖励,经总经理批准奖励可高与此标准。
5、   各部门发现有一定典型,值的表彰,应当奖励的行为,可向考核职能部门提出奖励建议,经查核后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其他奖惩形式
1、   执行上述经济奖励与处罚的,同时可进行通报表扬与批评,或《违纪处分规定》中的其他处理。
2、   公司与职能部门应当经常组织进行检查、评比、交流、评优等活动,从中发现在安全生产、设备管理中好的事例,好的员工、管理人员与集体,鼓励先进、制止违规。
3、   结合年终的总结评比,将评选出在设备管理、安全生产中的单项先进个人与集体,予以奖励。
4、   凡当年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将不能参加本年度的先进评选。
5、   安全生产、设备管理作为一条重要考核内容与部门的年度奖金额挂钩。
6、   各部门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设备管理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同时,年度将评选优秀安全、设备管理员,以资鼓励。
第十三章  其他条款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8-2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