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工器具安全管理规范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6月02日


一些常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
简单工器具,如扳手、改锥、管钳等,可按出厂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工器具,如手持电动、气动、液压工具等,企业应依据出厂说明书结合实际编制操作规程。一些常用工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参见附录A。
承包商工器具使用特别要求
5.6.1 承包商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器具、气动工器具、液压工器具、移动梯子等关键的工器具在使用前应经作业所在区域检查,检查合格后做好标识方可使用。
5.6.2 关键性工器具的现场使用时间在30天以上的,应由作业所在区域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标识。

资源支持
集团公司、企业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范的可利用的资源。
管理记录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保留本规范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审核要求
集团公司和企业进行各类审核时应关注本规范的适宜性和符合性。
复核与更新
本规范应定期评审和修订,自上一次发布起至少每3年一次。
偏离管理
企业在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单位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专业分公司(事业部)批准。企业在执行工器具安全管理程序时发生的偏离,应报企业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载,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培训和沟通

本规范应在整个组织内沟通。
解释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手动工器具安全使用要求
a) 按所设计的用途使用工器具。
b) 保持手动工器具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锋利、干净、润滑、磨光等。
c) 对于专门用作锤击的工器具(凿子,星型钻等),应将蘑菇状飞边打磨掉,避免碎片飞溅。
d) 不可超出工器具的设计承受能力使用工器具。
e) 未经许可不可使用加力棒和自制工器具。
f) 凿子使用时必须使用手部保护装置或夹具以避免伤害到手。
g) 锤头必须有木楔或者用螺丝拧紧。
h) 使用刀具剥线时必须戴防割手套。
i) 当使用凿子或类似工器具打桩或楔时,应有工器具手柄。
j) 不可把有尖头的工器具直接装入口袋。
2、便携式打磨机安全使用要求
a) 转角头或垂直式打磨机的保护罩最大有180度的非保护范围,使用时应置保护罩于砂轮与操作者之间,人员不应站在保护罩保护不到的区域。
b) 砂轮额定转速应高于带动它的马达的转速。
c) 打磨机在保护罩到位情况下,达到全速后方可投入使用。
d) 打磨机的支撑架不应与砂轮接触且至少保持3mm的间距。
e) 在砂轮转动过程中,不可调整支撑架的位置。
3、千斤顶使用的安全使用要求
a) 使用千斤顶时,应放置在平稳的表面。如果放置的表面不够稳固或千斤顶的顶盖可能滑动,应锁紧千斤顶的底座。
b) 应将千斤顶的最大承载重量标识在其醒目位置,使用时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
c) 定期润滑千斤顶,每次使用前检查千斤顶的状况及其零配件的完好性,每6个月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4、砂轮切割机的安全使用要求
a) 砂轮旋转方向尽量避开附近的工作人员,被切割的料不得伸入人行道。
b) 不允许在有爆炸粉尘的场所使用此设备。
c) 在更换砂轮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允许使用有缺损的砂轮片。
d) 传动装置和砂轮的防护罩必须安全可靠,并能挡住砂轮破碎后飞出的碎片。
e) 严禁在砂轮的侧面磨削物料,以防砂轮片碎裂伤人。
f) 操作人员在进行切割工作时,用力应均匀、平稳,切勿用力过猛,防止砂轮片碎裂伤人。
g) 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将砂轮切割机整理好,放回指定地点。
5、链条葫芦安全使用要求
a) 使用的链条葫芦必须是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
b) 对用过的、旧的链条葫芦,使用前应做详细检查,如吊钩、链条等是否完好,起重链根部销子是否合乎要求,传动部分是否灵活,起重链是否错扭,自锁是否有效,各部件是否有裂纹、变形,严重磨损等。
c) 使用时如发生卡链,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检修。
d) 链条葫芦在任何方向作用时,手拉链的方向应与链轮的方向一致,拉链条时用力要均匀,不得突然猛拉。
e) 操作时,葫芦下方不得站人。
f) 严禁超负荷使用。操作中应根据葫芦起重能力的大小决定拉链的人数,一般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许1人拉链,5t以上的允许两人拉链,拉不动时要查明原因,以防物体卡阻或机件失灵发生事故。
g) 吊物如需要高处停留一段时间,应将手扳链牢固的拴在起重链上进行保险,并要有安全绳,以防自锁失灵。
h) 链条葫芦不得用于高处寄存重物或设备。
i) 链条的链环截面直径磨损达15%以上严禁继续使用。
j) 切勿将润滑油渗入磨擦片内,以防自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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