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安全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0日

 1、生产设备的照明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2、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

  3、机械设备应没有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4、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

  5、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时,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防护板等。

  6、需进入内部检修的可运转设备,必须设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

  7、冲压设备以及在加工过程中容易伤人的设备都要安装安全装置。

  8、凡高度在基准面2米之内的所有传动带、传动链、转轴、联轴节、带轮、链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并且可靠。

  9、高速旋转的零、部件或工具、工件、联接件等有飞甩危险,应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10、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11、各种机械设备的附属设施如金属构架、操纵台、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都应符合有关标准。

  12、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13、对于某些开车时看不见控制点全貌的生产设备,必须设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和紧急事故开关。

  14、紧急事故开关,应在所有的控制点和操作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15、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5.1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15.2在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15.3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15.4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16、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使用。

  17、每台生产设备必须有标牌,使用安全色,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

  18、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生产设备必须定期经劳动部门的检验机构检验,有使用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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