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均须按照国家标准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施行定期检定,凡没有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有效期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
(2)各检测室对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编制周期检定日程表,并负责组织定期检定工作,对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应随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一起妥善保管。
(3)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先进行检定,并合格后方可使用。
(4)检定周期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失准时,经调整或修理后,必须重新进行检定。
(5)凡经过计量检定(包括自检)合格的仪器设备贴上(绿色)合格证并检定日期和周期,仪器设备某一精度、量程不合格,但能满足检验工作所需量程的或降级使用者等可贴上(黄色)准用证,仪器设备已损坏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以及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贴上(红色)停用证。
(6)对自查的仪器、设备要制定校验规程并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