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组调试期间安全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3月18日

        8.完成机组168小时试运,办理完机组正式移交手续后,现场的消防管理即可移交电厂管理,移交时在电厂消防器材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撤离,确保现场消防器材不断档,消防管理不留空白。
        七.工作票制度
        为了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防止在调试现场进行检修维护和消缺工作时发生事故,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进入禁止明火区进行检修工作,如需要动火工作时,必须同时办理动火工作票。
        1.整套启动阶段的工作票履行程序
        1.1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由调试指挥部发文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签发,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送交工作许可人,工作前应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1.2工作许可人在接到工作票后,要认真审查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必要时填好补充安全措施,确认无问题后记录收到工作票时间,并在接票人处签名后,送交试运当值值长(机长)复审;审查发现问题应向工作负责人询问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错误或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工作许可人签收工作票后,应在工作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1.3根据计划开工时间,安全措施内容、机组开停计划和值长(机长)意见,由值长或机长安排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所有措施执行应由设备所属单位派人监护执行。
        1.4安全措施全部执行完毕后应报告值长或机长,经同意后,办理工作许可开工手续。
        1.5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与工作负责人共同到施工现场,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并记上开工时间,工作许可人留存一份,工作负责人自持一份,作为得到开工的凭证。工作负责人即可带领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6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应将分工情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安全注意事项向全体工作人员交待清楚后,方可下达开工命令。
        1.7不允许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许可开工后单方变动安全措施。如需变动时,应先停止工作,经双方同意后,重新办理工作许可和开工手续。
        1.8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安规》规定的安全职责,对特殊工作应按规定指派监护人。工作负责人不得指派工作人员从事工作票范围以外的工作。
        1.9工作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
        1.10工作任务不能按期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提前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次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1.11在工作票未终结前,由于调试、试转、试加电压等工作,需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时,应填写电气停送电联络单,并交给运行值班人员执行。禁止口头联系。
        1.12在工作票未终结前试转或试验后仍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需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3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
        1.14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确认无问题后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1.15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时办理终结手续。
        1.16工作许可人在一式两份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名后盖上“已执行”印章,双方各留一份。
        1.17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并交回所持的一份工作票。
        2.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的要求
        2.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2.1.1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1.2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2.1.3工作票签发人由调试单位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
        2.2工作许可人由运行单位出任,值长、机长、副机长、主巡检或经批准的有能力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独立值班人员担任。
        2.3工作负责人由施工单位中,业务技术和组织能力能胜任,并能保证安全、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担任。
        2.4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4.1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有关部分。
        2.4.2掌握设备的性能及质量标准。
        2.4.3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
        2.4.4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学徒工、临时工不能担任工作负责人。
        2.4.5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过安规考试合格后由各单位提出名单,名单报试运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试运指挥部书面下发并公布。
        3.工作票编号规定
        3.1工作票统一编号,采用9位数编号:
        即:04  01  01  001分别对应年、单位、专业、票号,
        04-2004年;01-为施工、调试单位(01-电建一公司、02-电建二公司、03-电建三公司、04-电建四公司、05-山西电科院、06-东北电建);01-专业以顺序编号:01-汽机、02-电气、03-锅炉、04-热控、05-化学、06-输煤、07-除灰、08-综合;001-工作票以顺序编号。
        3.2电气操作票编码按兆光公司编码执行。
        八.分布试运及整套启动阶段动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1.动火级别和范围:根据动火(明火)作业可能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程度,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和自由动火区;
        1.1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一般是指燃料油灌区、油泵房、卸油站、制氢站及系统、发电机周围(包括发电机下部的水平垂直距离10米以内)、控制室、汽机和主变油系统、易爆设备和危险品仓库、电气开关室、电子室、蓄电池室、电缆层等消防部门认定的区域。
        1.2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作业区。一般是指一般设备库、锅炉燃油系统的检修(来油门、回油门已关)、正在运行的油系统、氢冷系统周围10米以外的设备的检修、制粉系统、输煤系统、与燃油系统连接的消防管道、容器(指没有储存过可燃物的容器)内部的动火工作。
        1.3自由动火区:是指一、二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区域,可不办理动火工作票,但必须由工作负责人向本部门专职安全员口头申请,并由部门专职安全员进行登记。
        2.动火工作票的办理程序
        2.1一级动火工作票必须及时申请办理。首先由动火单位具有动火工作票签发资格的领导签发,然后交安监人员审核批准,再由试运指挥部的有关领导审核批准,交运行人员布置安全措施。二级动火工作票首先由本单位具有动火工作票签发资格的领导签发,然后交由安监人员审核批准,交运行人员布置安全措施。
        一级动火的现场监护由专职消防人员进行监护,并由工作负责人负责联系协调等事宜;二级动火的现场监护由动火单位指派专人进行监护,并在动火工作开始后,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
        2.2一级动火工作票当天有效,二级动火工作票2日内有效。动火工作票超过有效期,因工作未结束需继续动火的,需重新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2.3动火工作票为三联单,一份保存在运行工作许可人处;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凭单执行,工作结束办理终结手续后,转送到动火工作票规定的消防监督部门存档。
        2.4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是经试运指挥部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保管。
        2.5各级审签人员应对动火工作票所填写的内容认真审核,对现场应布置的安全措施详细检查,必要时提出补充。
        2.6一级动火工作前,必须首先在动火工作区域内进行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含量或粉尘浓度进行测量;现场浓度测量合格后,动火监护人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字,下令允许开始动火,且动火监护人应实施全过程的监护。二级动火时,浓度测量不合格,严禁进行动火工作;测量合格后,须专职动火监护人员在现场监护方可进行作业。
        2.7动火执行人接到经审批许可开始动火的工作票后,须在动火执行人处签字后方可开始动火。动火中发生异常情况,必须服从动火监护人员指挥。
        2.8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者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2.9动火工作结束,经检查确无遗留火种后,方可办理终结手续,并加盖“已执行”章。
        2.10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义务、有权力制止动火作业,并及时报告试运指挥部及有关消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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