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四)隔离
1.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属地单位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2)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3)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4)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设备,在隔离时应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进行隔离以及存在加热后介质可能蒸发的情况应重点考虑。
2.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等。隔离方法和优先顺序见第十四条第(五)款;
3.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而采用单截止阀进行隔离时,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应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
5.应对所有隔离点进行有效隔断,并进行标识。
第十五条 打开管线/设备要求
(一)明确管线/设备打开位置。
(二)在受管线/设备打开影响的区域内设置警戒线,控制人员进入。
(三)管线/设备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安全工作方案不一致时(如导淋阀堵塞或管线/设备清理不合格),应停止作业,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有效落实后,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四)涉及到热分接的管线/设备打开,其作业步骤和方法应符合《在用设备的焊接和热分接程序》(SY/T 6654)。
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
(一)管线/设备打开工作交接的相关方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影响;
2.隔离位置、清理和确认清理合格的方法;
3.管线/设备状况;
4.管线/设备中残留的物料及危害等。
(二)属地单位、作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进行充分沟通。
(三)当管线/设备打开超过一个班次才能完成时应进行交接班,并在交班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一)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时,安全专业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参与选择确定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个人防护装备在使用前,使用人员应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应按防护要求建立个人防护装备清单,清单包括使用的防护装备种类、使用时间及有效使用范围等内容。应确保现场人员能够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四)对含有剧毒、高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对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所有进入受管线/设备打开影响区域内的人员、预备人员等应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2.对于受管线/设备打开影响区域外(位于路障或警戒线之外但能够看见工作区域)的人员,可不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但必须确保能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管理要求
(一)由管线/设备打开作业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属地单位配合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1.管线/设备打开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3.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4.安全工作方案;
5. 应急预案;
6.个人防护装备;
7.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属地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管线/设备打开分别进行工艺及作业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加以落实。属地单位工艺技术员或项目负责人填写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中危害识别、风险削减措施及个人防护装备栏。
(三)属地单位安全专业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与工艺、设备人员共同确认符合要求后进行会签。所有作业、监护人员、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分别对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内签字,分厂主管领导批准,车间主任会签。
(四)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的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分发、取消、关闭的要求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执行新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产运行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