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 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 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 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 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