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大型机械操作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施工机械拒绝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向上级举报。
第十七条 各分部应向大型施工机械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八条 各分部应在大型施工机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购置,安装,验收检测,维护及报废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购置(租赁)规定:
1、进入工地的机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
2、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3、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
4、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拆除)规定:
1、机械设备已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通过了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产品技术鉴定。
2、不得安装属于国家、本省命令淘汰或限制使用的机械设备。
3、各种机械设备应备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国家已经实行生产许可的起重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验收检测规定:
1、必须建立如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1)合同或任务书;
(2)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3)机械设备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2、机械设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保养规定:
1、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不应有的损坏、和不应有的机械事故。
2、保养作业项目:清洁、润滑、调整、坚固、防腐等。
第二十三条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维修改造规定:
1、小修:小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针对日常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部分拆卸零部件进行检查,修整,更换或简单修复少磨损件,同时通过检查,调整、紧固机件等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性能。
2、项修:项修是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态,对状态劣化已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项目,按实际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的修理,项修时一般要进行部分拆卸、检查、更换或修复失效的零件,必要时对基准件进行局部修理和校正,从而恢复所修复部分的性能和精度,以保证机械在整个大修间隔内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正常的工作性能。
3、大修:设备大修是机械在寿命期内周期性的彻底检查,和恢复性修理,大修时,对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部件解体,修复基准件,更换或修复全部不合用的零件,修理设备的电气系统,修理设备的附件以及翻新外观等,从而达到全面消除修前存在的缺陷,恢复设备的规定、技术性能和精度。
第二十四条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报废的规定:
当设备不能大修时、没有修理的价值时,经认定属实,可以申请报废。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分部要结合项目施工进展及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及铁道部、沪昆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各项目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各分部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应纳入评价考核中。
第二十七条 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的施工责任人员及分部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格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