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复压缩机工程技术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9月27日

1. 总则
1.1 范围
1.1.1 本工程技术规定仅涉及由电动机驱动的往复活塞式压缩机组,并在遵循合同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数据表等的前提下,对往复活塞式压缩机及其附属设备等在涉及、制造、检验、试验、装运、供货范围、性能保证、卖方图纸和资料等方面提出主要补充、强调或限制性说明。
    当使用本工程技术规定时,应结合工程项目对机组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或修改。
1.1.2 本工程技术规定不包括以下往复活塞式压缩机:
(1) 组装式冷冻压缩机组;
(2) 移动式或者无十字头的单作用筒式压缩机组;
(3) 排气压力高于31.5MPa的往复活塞式压缩机。
1.2 基本要求
1.2.1 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的标准、规范、数据表及本工程技术规定对机组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对制造厂商应进行多元选择。在保证机组良好性能的前提下,应尽量降低机组的造价。
1.2.2 除本工程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GB标准。
1.2.3 卖方对买方要求的标准、规范、数据表及本工程技术规定的任何偏离,均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买方澄清,并经买方认可后方能生效。
    对有矛盾的条款应按照下列优先程序:
(1) 合同及其技术附件;
(2) 本工程技术规定;
(3) 采用的标准与规范;
(4) 卖方的报价书。
1.2.4 所有的参数应采用国际单位制(SI)。
1.2.5 卖方报价文件的语言种类应由买、卖双方商定。
1.2.6 买方将参加卖方供货机组的部分检验和试验,但不解除卖方的全部合同责任。
1.2.7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供审查的图纸和资料,但卖方应对其所采购的机组承担全部责任。
1.3 主要参考标准与规范(均应为最新版本)
(1) API618 一般炼油厂用往复式压缩机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2) ASMEⅧ 钢制压力容器;
(3)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4) GB151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5) IEC 电气设计。
 
2.基本设计与制造
2.1 概述
2.1.1 卖方设计的压缩机组,包括压缩机、驱动机、辅助设备及其保证压缩机组长期正常操作系统(包括电、仪控制等)应完好齐备。
2.1.2 卖方应对整个机组(包括压缩机、驱动机、动力机构和有关的辅助系统等)进行协调并承担全部责任,这责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扭转分析,动静设备,动力传动部件的选择及其额定值,限制电动机电流脉动所需的惯性矩,控制有害脉动和振动声学模拟,审查买方范围的配管、基础、电气、仪控设计。当买方动、静设备布置与买方的设施相干涉时,应由买、卖双方相互协商确定。
2.1.3 提供的压缩机组应具备结构合理(尽可能采用一列一缸的布置形式)、选用材料适当、动力平衡性能良好(对大、中型压缩机应优先采用对称平衡式压缩机)、振动小、噪声低、密封性能好及易损件寿命长等特点。
2.1.4 机组性能必须满足并能在规定的操作下连续安全运转。其使用寿命最少为20年且不间断连续操作最少为3年。
2.1.5 卖方应解答与设计有关的任何询问和问题。
2.1.6 压缩机组(含辅助设备)应便于安装布置、装配、拆卸、维护且提供足够的空间和通道。重要的配合面处应带有配合标记。
2.1.7 除非另有规定,压缩机组应适合于户外,防冻和防尘的运行工况。
2.1.8 相同类型的压缩机的零部件应尽可能具有互换性。
2.1.9 按买方的工艺流程特点及指定的流量调节范围,应设计经济、可靠的气量调节装置并在报价时详细说明。
2.1.10 当买方要求气体无油时,应采用无油润滑压缩机。当买方提出气体中的油含量的限制值时,卖方应采取靠的除油措施并给以详细说明。
2.1.11 对无油润滑的压缩机,其活塞平均速度应适当降低(一般应小于4m/s),对有油润滑的压缩机,其活塞平均速度亦可根据成熟的使用经验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2.1.12 对压缩终了温度有限制的气体,必须设有超温报警和联锁,如对富氢介质,当介质分子量小于或等于12时,终了排出温度不应超过135 C 。当买方没有规定排出温度的限制值时,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建议不超过149 C。
2.1.13 卖方应具有被验证的同类型压缩机的业绩。经买方认可后,方可使用样机。
2.1.14 买方应明确买、卖双方界区的工艺参数,卖方供货范围内的压力和流量的损失应由卖方考虑。
2.1.15 当压缩机轴功率大于150 kW 时,应提供手动盘车装置;当压缩机轴功率大于750 kW 时, 应提供电动或者气动盘车装置。
2.1.16 压缩机在任何规定的工况下,其活塞杆的最大许用连续负荷均应大于活塞杆的综合负荷。
2.1.17 至少以下螺纹应为辊制螺纹:
(1) 连杆螺栓螺纹;
(2) 活塞杆螺纹;
(3) 承受交变载荷的联接螺栓螺纹。
2.2 结构
2.2.1 气缸
2.2.1.1 气缸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至少应超过其额定排出压力的10%或额定排出压力加0.17MPa,取两者中的较大值。而且,气缸的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应至少等于规定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
2.2.1.2 当输送饱和气体或气体中带有液体时,气缸应有可靠的连续排液措。
2.2.1.3 气缸套不得与冷却剂直接接触并能被可靠定位。当采用无缸套气缸时,气缸壁厚应有足够的再加工量,再加工后,应能满足在最高允许工作压力或活塞杆最大许用连续负荷下的使用要求。
2.2.1.4 气缸支座的设计,应在温升期间和实际操作温度下能避免不对中或超过活塞杆的径向跳动。脉动抑制装置不得作为气缸支座之用。
2.2.1.5 只有经过买方同意后,方可采用串级气缸的配置方式。
2.2.1.6 气缸盖、压力填料的压盖、余隙腔、气阀盖各种接口等承压部件与气缸的联接均应采用双头螺柱。
2.2.1.7 气缸及气缸套的吸、排气口腔处的边缘应倒圆尖角。
2.2.2 气阀
2.2.2.1 气阀的设计应适用于买方在数据表中规定的任何气体,且气阀损失小、开闭及时、冲击小。
2.2.2.2气阀的设计,应使组装的进、排气阀不会装错或装反,当气阀螺栓松动甚至断裂时,也不会落入气缸内。
2.2.2.3气阀弹簧的两端应平整并经磨削,且应将不同高度的弹簧分类包装并标记。
2.2.2.4对阀片的边缘应倒圆尖角。
2.2.2.5当采用气动式顶开吸气阀卸载装置进行气量调节且用于易燃易爆气体时,应设计成卸载装置用的气体不得与易燃气体相混合,即使万一隔膜和其它部件破坏时也是如此。
2.2.2.6当规定时,阀座的硬度为RC32,且应进行淬硬至表面深度至少为1.6mm。
2.2.3 活塞、活塞杆和活塞环
2.2.3.1活塞杆应与十字头和活塞可靠联接,其预紧力应是可控制的。当活塞杆直径≥76mm时,应采用液力和加热的方法上紧联接螺母且活塞杆不得转动。
2.2.3.2在拆装活塞杆时,穿过压力填料部位的活塞杆螺纹部分应装有锥形防护套。
2.2.3.3应尽量使活塞支承环布置在活塞环两侧。当无油润滑时,用氟碳化合物制成支承环所承受的负荷不得大于0.035MPa;当有油润滑时,支承环负荷不得大于0.069MPa。
2.2.3.4只有经买方同意,活塞杆方可带有尾杆,并应设置尾杆护套。尾杆填料的设计和质量应与活塞杆填料一致。
2.2.3.5活塞杆与填料的摩擦表面应作硬化处理,其硬度值不低于RC50,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为0.2~0.4μm。活塞杆粗加工后应进行超声波探伤,精加工后应进行磁粉探伤。
2.2.4 机身、曲轴、连杆、轴承和十字头
2.2.4.1 机身应具有足够的刚度,曲轴箱应设有安全可靠的通气孔。
2.2.4.2 曲轴应整体锻造,但允许有可拆卸的平衡重。钻孔和变界面处应有光滑的过渡圆角。
2.2.4.3 主轴承和曲柄轴承应为薄壁滑动轴承并可方便的进行更换。当机身名义额定功率≤150kW时,允许采用圆锥滚子轴承。但不得使用圆柱滚子和球轴承。
2.2.4.4连杆螺栓、螺母应能可靠方便的预紧和锁紧,卖方应提供需要的预紧载荷值及专用工具。
2.2.4.5 十字头应有可更换和可调节的滑履,并保证十字头销和滑道有足够的润滑油。
2.2.5 隔离件
2.2.5.1 买方应规定隔离件的结构形式。对有油润滑和非危险气体,可采用短单室结构;对无油润滑和非危险气体,可采用长单室结构;对易燃、易爆或有毒气体,应采用双室结构,其形式可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商定。
2.2.5.2 开孔处应配置整体金属盖板,不允许使用非金属盖板。
2.2.5.3 如可能,应尽量采用十字头导向体于曲轴箱铸造成为一个整体的结构。
2.2.5.4 隔离件的各元件的气液排放、应能承受≥0.07MPa的压差。如需要承受更高压差,买方将在数据表中规定。
2.2.5.5 关于隔离件的气液排放、清扫气接口以及填料函的冷却、润滑、气液排放接口等,应能满足安全运转的需要。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2.2.6 填料
2.2.6.1 卖方应推荐有成功经验的填料形式。
2.2.6.2 对易燃和有毒介质,活塞杆填料的泄漏气不应在厂房内排放并尽量回收利用。卖方应将泄漏气收集至总管,且总管出口应带有配对法兰及其紧固件。
2.2.6.3 对无油润滑而言,当采用以四氟乙烯为基体的材料,且采用的气缸最高许用工作压力大于1.7 MPa表压时,应对活塞杆压力填料进行液体冷却。
2.2.6.4 对有油润滑而言,当采用以四氟乙烯为基体的材料,且采用的气缸最高许用工作压力大于3.4MPa表压时,应对活塞杆压力填料进行液体冷却。
2.3.1 压缩机机身的润滑
2.3.1.1应尽量采用强制润滑系统。
2.3.1.2 强制润滑系统至少应包括:带有粗过滤器的主、辅油泵(可自动切换、油压可调)、油冷却器、双联可切换全流量精油过滤器、必要的仪表和调节控制系统、供油和回油辅助系统等。
2.3.1.3 对一般巴氏合金轴承而言,精油过滤器的过滤精度为40μm或更细。对于铝或微粒巴氏合金轴承,过滤器的精度为10μm或更细。
2.3.1.4当油温高于27℃时,方可启动压缩机。在油温低于27℃的情况下,应在油箱外部装有可拆卸的蒸汽加热器(可通过导热油等传递热量)或带有不锈钢外套的恒温控制浸入式电加热器,且应在规定的最低环境温度下,并在12小时内将油加热至27℃。如采用浸入式电加热器,其瓦特密度不应大于2.33w/cm2。
2.3.2气缸和填函的润滑
2.3.2.1 当采用有油润滑时应采用单点单柱塞油量可调的强制注入式注油器,注油器的每个润滑点均应有一个可观察的流动指示器。
2.3.2.2 注油器应有满足30小时正常流量的贮油量。如有规定,应提供带恒温控制的外部加热装置且瓦特密度应小于2.33w/c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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