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5. 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米;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0.2米。
2.6.6. 振动压路机还需遵守下列规定:
2.6.6.1.起振和停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行走严禁振动;
2.6.6.2.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2遍,然后再振动碾压。
2.6.6.3.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不得在急转弯时用快速档。
2.7. 自卸汽车
2.7.1. 必须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超高,不得人货混载,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
2.7.2. 车辆装土场地必须平整坚实,当用机械装土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制动,装载均匀,不得偏载;
2.7.3. 在陡坡、高坡、坑边或填方边坡处卸土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地面宜有反坡,与边缘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土,应有专人指挥;
2.7.4. 发动机启动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良好,翻斗内严禁载人;
2.7.5. 当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应平稳行驶,不得猛烈加速,也不得紧急制动;
2.7.6. 卸料起斗时,应检查上空有无电线,防止刮断,料卸完后,将翻斗完全恢复到位后,才允许起步行驶。
2.8. 沥青洒布车
2.8.1. 检查机械、洒布装置及防护、防火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2.8.2. 采用固定式喷灯向沥青箱的火管加热时,应先打开沥青箱上的烟囱口,并在液态沥青淹没火管后,方可点燃喷灯。
2.8.3. 满载沥青的洒布车应中速行驶。遇有弯道、下坡时应提前减速,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行驶时严禁使用加热系统。
2.8.4. 驾驶员与机上操作人员应密切配合,操作人员应注意自身的安全,作业时在喷洒沥青方向10米以内不得有人停留。
2.9. 洒水车
2.9.1. 洒水车在公路上抽水时,不得妨碍交通。
2.9.2. 在有水草和杂物的水道上抽水,吸水管端应加设过滤网罩。
2.9.3. 洒水车在上下坡及弯道运行中,不得高速行驶,并避免紧急制动。
2.9.4. 洒水车驾驶室外不得载人。
2.10. 摊铺机
2.10.1. 在摊铺机运行作业时,所有防护设施必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上。
2.10.2. 在机械起动作业之前,必须先检查制动和转向装置,如发现有故障则应停止起动作业。
2.10.3. 摊铺机前钢丝绳张紧要适度,防止绷断伤人,自卸汽车驾驶与摊铺机手紧密配合,服从指挥人员指挥,防止指挥人员与铲料人员被车挤伤或压伤。
2.10.4. 摊铺机的作业操作必须是在操作台上进行。
2.10.5. 当机械处于下坡运行时,切不可分离离合器,而应在下坡之前,将行驶动力驱动装置置于要求的档位,并且在下坡行驶期间不得予以变换档位。
2.10.6. 机械操作台和周围平台以及人行踏板上,不得堆放工具,不得有脏物、油脂或积有冰雪,应该经常保持清洁。
2.10.7. 机械工作作业的视野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
2.10.8. 操作手在离开操作台之前,应使用手制动将机械予以制动。对于液压驱动的摊铺机,操作杆应始终置于“O”位置。
2.10.9. 操作手在离开摊铺机之前(中间休息或作业结束),发动机必须熄火关闭;此外,为了防止未经允许的乱操作,应关上操纵盘护盖并予以上锁,同时,为防止摊铺机自身滑动,应施以手制动,必要时在驱动轮前放三角木。
2.10.10.当摊铺机的停放位置有碍交通时,应在摊铺机前后放置警示牌或闪光警示灯等,其能见度不得小于1.5米。
2.10.11.熨平板上的人行踏板,必须按整个工作宽度予以组装。
2.10.12.当摊铺机配有用于加热的液化气罐时,在停机休息及作业结束时,或燃烧器和加热器熄火时,应立即将罐阀关闭,以防止火灾。
2.10.13.严禁在摊铺机作业时进行维修工作。在停机维修中,应将摊铺机以及其所有升起的部件均予以固定牢靠,以防止移动或下落。
2.10.14.在对液压管路和压力蓄能器进行维修前,应先释放液压系统内压力。
2.10.15.在完成维修工作后,应将所有防护设施安装到位,摊铺机才能投入使用。
2.10.16.当对电气系统进行维修工作时,为了防止柴油发动机偶然起动,应将电瓶或起动机的连接线断开。
2.10.17.在出现危及摊铺机安全作业的故障时,应立即停机。
2.10.18.当摊铺机作业时,机械产生的噪音超过90分贝,要求摊铺机操作手应戴防护耳罩。
2.10.19.摊铺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其他机械牵引摊铺机时应用刚性拖杆。
2.10.20.摊铺机应避免紧急转向,防止与预置钢筋、路基缘石等碰撞。
2.11. 稳定土拌合设备
2.11.1. 皮带运输机应尽量降低供料高度,以减轻物料冲击,在停机前必须将料卸尽。
2.11.2. 仓内不出料时,严禁使用拌合机仓壁振动。
2.11.3. 拌合结束后给料斗、贮料仓中不得有存料。
2.11.4. 搅拌壁及叶浆的紧固状况应经常检查,如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2.11.5. 在稳定土拌合设备料斗上或输运带上从事清理大石块工作的辅助人员,需戴安全帽。装载机在卸料过程中注意安全操作,以防挤伤、砸伤辅助人员。严禁在料斗下横穿,在输送带下横穿要注意安全。
2.12. 沥青拌合设备
2.12.1. 检查设备各部件的防护设施是否安全可靠,防火器具是否齐全有效。
2.12.2. 检查成品料斗在轨道上的位置是否正确,检查料斗钢丝绳是
否完好。
2.12.3. 检查供电设施是否符合设备的要求,并完好、安全、可靠。
2.12.4. 设备运转中严禁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严禁在成品料斗中取样。
2.12.5. 料斗升起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过,检查料斗时应将保险链挂好。
2.12.6. 机组投入正常运转后,各部门、各工种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2.12.7. 运转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报告机长,并及时排除故障,停机前应首先停止进料,等各部位(拌鼓、烘干筒等)卸完料后,才可提前停机。再次启动时,不得带负荷启动。
2.12.8. 搅拌机运行中,不得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需要清理时必须停机,如需人员进入搅拌鼓内工作时,鼓外要有人监护。
2.12.9. 拌合站机械设备需经常检查的部位应设置铁爬梯,采用皮带机上料时储料仓应加防护。
2.12.10.沥青拌合设备在高温沥青、混合料、乳化沥青制做时,相关人员需配备劳保手套,防止溶剂对人体烫伤。
2.13. 打桩机
2.13.1. 插打钢板桩(包括钢筋混凝土板桩)前,应对打桩机具进行全面检查。
2.13.2. 钢板桩起吊前,钢板桩凹槽部位应清扫干净,锁口应先进行修整或试插;组拼的钢板桩组件,应采用坚固的夹具夹牢,不得将吊具栓在钢板桩夹具上,钢板桩吊环的焊接应由专人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吊。
2.13.3. 打桩机和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钢板桩起吊,应听从信号指
挥。作业时,应在钢板桩上拴好溜绳,防止起吊后急剧摆动,吊起的钢板桩未就位前,桩附近不得站人。
2.13.4. 钢板桩插进锁口后,因锁口阻力不能插到位而需桩锤压插时,应采用卷扬机钢绳卷机钢绳控制桩锤下落行程,防止桩锤随钢板桩突然下滑。
2.13.5. 插打钢板桩,如因吊机高度不足,可向下移动吊点位置,但吊点不得低于桩顶下1/3桩长的位置。
2.13.6. 钢板桩在锤击下沉时,初始阶段应轻打。桩帽(垫)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3. 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3.1. 机械操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1. 年满18周岁;
3.1.2. 身心健康;
3.1.3. 工作责任心强;
3.1.4. 接受过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上岗证。
3.2. 机械操作人员每年要接受至少一次的
和职业道德教育。
3.3. 安全行车管理规定
3.3.1. 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3.3.2. 严禁酒后驾驶或操作机械;
3.3.3. 严禁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的人驾驶或操作;
3.3.4. 不准驾驶或操作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机械;
3.3.5. 不准私自改变运行线路;
3.3.6. 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或操作机械;
3.3.7. 不准在驾驶或操作机械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防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4. 行车事故处理规定
3.4.1. 行车事故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
3.4.2.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3.4.3. 行车事故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执行区公安厅1992年1月1日下发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3.5. 行车事故赔偿规定
3.5.1. 因公执行任务,由于违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安全管理规定而肇事者,应根据所承担责任的多少,按肇事直接经济损失乘以系数予以赔偿。
3.5.1.1.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20%;
3.5.1.2.负事故主要责任,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3.5.1.3.负事故同等责任,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
3.5.1.4.负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6%;
3.5.1.5.事故无责任,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3.5.2.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者,不承担经济损失。
3.5.3. 因不可抗拒因素的机械故障而发生事故,机械操作人员不承担经济损失。
3.5.4. 酒后驾驶或操作而肇事,机械操作人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5.5. 将机械交给无证的人驾驶或操作而肇事,该机械操作人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5.6. 私自改变运行线路而肇事,机械操作人员应承担全部经济损
失。
3.5.7. 事故发生后,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处理,事故损失全部自理。
3.5.8.发生一般以上(含)行车或操作事故后,赔偿费由其基层单位财务从其工资中扣除,扣款时间限定在两年之内,行文通报。
3.5.9.发生重大以上(含)行车或操作事故的机械操作人员,须交纳应承担事故赔偿费的50%,才允许重新上岗。
3.6. 安全行车奖励规定
3.6.1.对于在安全竞赛活动中突出的、安全工作有较大贡献的或有特殊贡献的机械操作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
3.6.2.全年安全行驶(操作),无大小责任事故者,每行驶(操作)100台班奖励20元。
3.7. 行车违章处理规定
3.7.1.违反《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将给予50元至100元的罚款。
3.7.2.违反《机械操作人员安全行车管理规定》,公司将给予100元至200元的罚款,并同时取消本年度的安全行车奖励。
4. 本规定由公司市场营销部制订,解释权归市场营销部。
5. 本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执行。